以案普法|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河南法制报 2024-08-02 12:30:20

划重点:签字不等于“必担责”

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因开店需要资金周转,便通过朋友王某介绍向张某借款10万元。李某与张某签署借款合同,李某出具收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90天,月息三分,张某实际借给李某7万元,收取“砍头息”3万元。为保证借款按期收回,张某要求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某作为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签字捺印。借款期满后,李某陆续归还张某部分钱款,双方因“砍头息”、高额利息、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未将剩余款项偿还完毕。今年4月,张某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西平县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合法利息(已归还的部分钱款,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抵充),驳回原告张某对担保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张某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因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外,合同法还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担保法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担保人王某为上述借款提供的担保无效,原告张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有过错,故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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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路梦蝶 通讯员 樊浩强 编辑: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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