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有没有做好准备,第六批中央环保督察已经来临。3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
据悉,新一批督察工作将分别组建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5个省(区)兵团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
河北省,第一组组长蒋巨峰,副组长左力;
江苏省,第二组组长宋秀岩,副组长张雪樵;
内蒙古自治区,第三组组长黄龙云,副组长林山青;
西藏自治区,第四组组长李家祥,副组长邱启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组组长刘伟平,副组长翟青。
在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束后,我国将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覆盖。
在这六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督察组对3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家央企、2个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进行督察。自2019年7月启动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来,历时近三年时间。
91个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已集中曝光17个省(自治区)和中国有色矿业集团、中国黄金集团两家央企共91个典型案例。
面对环保督察,企业须知以下内容
一、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a、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b、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a、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b、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c、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d、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e、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二、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a、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b、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a、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b、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c、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d、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e、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f、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a、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b、废气排放口;
c、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d、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e、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f、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a、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b、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c、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a、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b、有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c、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a、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b、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c、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d、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a、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b、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a、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b、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c、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a、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b、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c、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d、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a、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防腐措施。
b、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a、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b、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c、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a、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b、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a、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b、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c、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环保督察全面开启
8个重点关注,4点明确要
据介绍,在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督察组将重点关注以下8个方向:
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办理情况;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
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
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风险及处理情况;
上一轮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工作推进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次环保督察启动之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专门致函被督察对象,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精准科学依法推进边督边改,禁止搞“一刀切”和“滥问责”,并简化督察接待安排,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1、一事一办、一厂一策,不搞“运动式”整改
文件要求,有关省(区)和兵团在督察进驻期间,应把握工作节奏,突出工作重点,精准科学依法推进边督边改。
对于督察组受理转办的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既要认真核实、坚决整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做到一事一办、一厂一策,不搞“运动式”整改。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企业生态环境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分类施策,加强指导帮扶。
对于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既要坚持底线思维,严控环境风险,保障群众利益;也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努力做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共赢。
2、坚决杜绝“一刀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有关省(区)和兵团严禁为应付督察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
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要做到依法依规,统筹推进,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要马上解决。
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明确整改的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督促各责任主体抓好落实。
要给直接负责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级级提速。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当妥善处理、有序推进,坚决杜绝“一刀切”行为。
对于采取“一刀切”方式消极应对督察的,督察组将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避免以问责代替整改以及乱问责、滥问责、简单化问责
有关省(区)和兵团在督察进驻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严肃、精准、有效”的原则,实事求是,通过必要的问责切实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同时,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避免以问责代替整改以及乱问责、滥问责、简单化问责等行为。对发现涉嫌以问责代替整改,或问责走过场,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的,督察组将会及时予以提醒,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将按有关程序报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
4、提供真实情况,推进整改落实,加强信息公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督察组与有关省(区)和兵团共同承担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需要双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共同推进,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安排督察接待和督察保障工作,能从简的一律从简,能简化的一律简化,不搞迎来送往、层层陪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要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加强对督察组及其成员执行督察纪律情况的监督。有关省(区)和兵团要督促所辖地市(州、盟、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实反映问题,提供真实情况,推进整改落实,加强信息公开,共同营造良好的督察氛围。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报、封面新闻、排污许可大环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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