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案例:入职一周发生工伤,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1-13 04:54:04
湖南案例:入职一周发生工伤,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赵丽华经当地村委推荐,于2023年8月27日进入会同公司从事拉丝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约定以计件方式核算报酬。2023年9月4日,赵丽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此后未继续在会同公司工作,且工作期间未领取过劳动报酬。会同公司认为,赵丽华仅为试工期员工,双方未形成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因此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赵丽华则主张,自其进入会同公司工作之日起,双方即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会同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会同公司认为,(1)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赵丽华仅为试工期员工,未形成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2)同公司未为赵丽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未向其支付过工资、福利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因此,会同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赵丽华认为,其自2023年8月26日起即进入会同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赵丽华按照会同公司的要求上下班,在会同公司提供的厂房、设备从事生产,并服从会同公司的管理。赵丽华认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试用期期间双方即已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赵丽华主张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确认会同公司与赵丽华自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赵丽华自2023年8月27日起进入会同公司工作,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双方即已建立劳动关系。会同公司主张赵丽华仅为试工期员工,但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双方在此期间已建立劳动关系。赵丽华按照会同公司的要求上下班,在会同公司提供的厂房、设备从事生产,并服从会同公司的管理,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的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 本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关怀,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于劳动者而言,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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