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省一名临床医学实习生被医院发现是HIV感染者后,立即予以劝退实习工作。医学生须通过实习才能获得毕业证这个进入社会的敲门砖,然而这通向未来的职业道路被该医院堵上了。
很多网友和业内人士对此存在疑问,认为医院这种做法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侵犯和剥夺了这名学生学习的权利。同时也质疑医院领导存在遇事避难,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
现对该热点问题展开讨论:
正方:医院可以接受HIV感染者临床实习
——医院应该接受该学生实习,因为医学科学研究认为,HIV病毒并不会通过日常接触传播,如通过有效抗病毒治疗后更加不会存在传染性,医院员工和患者的健康不会受到影响。
——从道德与法律上讲,拒绝该学生实习是一种歧视行为,违反了人权和平等原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医院通过有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感染控制措施,并对所有实习生进行相关培训,可保证医院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在义务和责任上,教学医学作为教育机构的一部分,应该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帮助其完成学业。
反方:医院不应该接收HIV感染者临床实习
——医院有责任保障患者和员工的健康安全,拒绝该学生实习是为了防止任何潜在的感染风险。
——学生实习是一种实践教育,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风险,否则可能会对医院的声誉和安全造成影响。
——拒绝该学生实习并不等同于歧视,医院应该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招聘和录用,确保员工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医院管理上,医院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员工和病人,拒绝某些学生的实习,以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人文关怀上,虽然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但是我们也应该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和健康,不能将某个群体的权利凌驾于其他人的权利之上。
我们认为:医院应当接收该实习生进行实习。
——从医学专业来讲,HIV感染者通过及早的抗病毒治疗可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使病毒降到检测不到的水平,研究表明检测不到就等于不传播,即U=U,可以有效预防病毒传播给配偶和性伴,一起生活、工作、学习并不会传染。医院更应该懂这些医学常识。
——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来看,医院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应该歧视或排斥某个群体,同时应该知法懂法守法,不应该因为某个学生感染HIV而拒绝接收其实习。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要明确告知该学生,如果故意传播艾滋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或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医院应该建立完善的预防感染控制措施,并对实习生进行相关培训,如果担心操作有潜在风险,可以调整实习岗位,从而保证医院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医院属具有公益性的机构,且大多数教学医院为公立医院,有义务、也有责任,应该主动担当去解决此问题,事不避难、义不逃责。面对特殊情况,应当优化工作制度和程序,通过科学的方法、科学的管理措施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就此将感染者拒之门外,断了感染者的求学之路。
我们理解医院管理上的考虑,但是我们认为,接受该实习生实习并不会对其他实习生和病人造成威胁。只要采取一些科学的措施,包括加强感染控制、提供相关培训和监督,就可以确保实习环境的安全和健康。我们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与合作,不难找到问题解决方法,既能保证医院的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又能为该实习生提供较好的实习机会。这样才更能彰显医院的责任与担当。
欢迎各位留言评论,谈谈您的观点。
来源:皮科主任刘大华
你在家里怎么认为不重要!
不是相关专业的医生对艾滋病一窍不通!至少国内目前就是这种情况。他们不知道U=U,也不关心U=U,也不懂U=U
其实我不歧视HIV患者,但是我想乙肝都不能做餐饮行业,不让他们做某些特殊行业应该也算不上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