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险、担保强制搭售,借款人可主张费用返还或直接冲抵本息

李贺说 2024-03-17 23:22:34
经过对贷款、保险、担保、融资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的严格审查,发现贷款、保险、担保、融资服务等业务及费用互相捆绑、强制搭售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保险费、担保费、融资服务费等费用。下列情形,构成强制搭售: (一)借款人已经提供房产、汽车、应收账款等物的担保,且担保品价值超过借款本息额度的; (二)贷款人认为借款人需要通过信用保证保险、融资担保介入增信,但未明确告知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其推荐名单之外的其他保险、担保产品,或者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增信方式的; (三)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具购买由其代办保险、担保手续的承诺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的; (四)以提供融资服务为条件,变相或强制变相提供保险、担保服务的其他情形。 陆某与兴某银行福州华林支行、平某财险河北分公司、平某普惠担保河北分公司金融借款、保证保险、担保合同纠纷案,李大贺律师注意到涉案合同以及平某财险河北份公司、平某普惠担保河北分公司的代理人陈述的如下内容: (一)《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的封面载明本合同“适用于平某普惠合作贷款”,证明兴某银行福州华林支行与平某财险河北分公司、平某普惠担保河北分公司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不能排除本案存在贷款、保险、担保、融资服务等业务及费用互相捆绑、强制搭售的可能性。 (二)《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第九条一款“债权人在发放借款前,债务人同意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保险人)就该笔借款的偿还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为债权人;保险期间自所对应借款发放时开始至该笔 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等全部偿还之日止;保险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承保份额为90%”证明本案贷款、保险互相捆绑、强制搭售,符合上列强制搭售的第二项 “通过信用保证保险介入增信,但未明确告知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其推荐名单之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或者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增信方式的”、第四项“以提供融资服务为条件,变相或强制变相提供保险服务”之情形。 (三)平某财险河北分公司、平某普惠担保河北分公司的代理人异口同声:“如果我们提供保险/担保,你借款人从兴某银行根本借不到钱。”证明借款人购买银行指定的保险、担保是贷款发放的必要前提条件,符合上列强制搭售的第三项“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具购买由其代办保险、担保手续的承诺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之情形。 故此,借款人可以要求平某财险河北分公司、平某普惠担保河北分公司返还保险费、担保费,也可以要求它们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担保费直接冲抵欠款本息。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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