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街道以和买方签订了协议强拆房屋,违法!
基本案情:
刘某夫妇在2019年和第三人张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房屋出售。2022年5月,张某夫妇将原告刘某夫妇诉至复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法院判决,刘某夫妇向张某夫妇返还购房款。2022年11月刘某夫妇以张某夫妇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夫妇返还案涉房产,法院判决张某夫妇向刘某夫妇返还案涉房产,张某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2023年2月,市政府征收办公室和张某夫妇签订《房屋补助协议》,后被告街道办将案涉房屋拆除。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刘泽孔、张从彩所诉房屋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双方观点:
刘某夫妇认为:(2)被告街道办和张某夫妇签订的《房屋补助协议》,已经丧失了主要证据依据和基本事实基础,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确认无效。(2)被告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且损害了其的合法权利。
街道办认为:(1)二原告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2) 原告不论以何种理由都不可能对一处房产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得到等价值的重复补偿。
张某夫妇认为:当时征收办找其签协议时,其告知征收办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让刘某夫妇返还其购房款,征收办表示刘某夫妇没有给你钱,房子还是你的,才让签的。
裁判要旨:
(1)关于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中,从相关民事判决书可知,2023年2月27日,原市某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第三人张某夫妇签订房屋补助协议时,涉案房屋的产权已归原告刘某夫妇所有。原告系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且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助协议也并非二原告所签,故原告与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关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律程序,即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拆决定、公告等程序。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未提供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书面催告书的相关依据,未依法将强制拆除的内容进行公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