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国防部4个小时前发表的官宣,美国国防部长劳埃德·奥斯汀三世(Lloyd J. Austin III)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说,一架美国空军F-22战斗机今天安全击落了一架中国高空侦察气球。中国外交部很快做出回应,于今晨(2月5日)7点45分就发表了正式回应(附后),对美方使用武力击落中国民用无人飞艇表示强烈不满和抗议;认为美方执意动用武力,明显反应过度,严重违反国际惯例;表明中方将坚决维护有关企业的正当权益,同时保留作出进一步必要反应的权利。
就此,气球事件进入搜寻打捞和回收残骸阶段,结合双方官宣谈几点看法:
1.那些批评中国民用无人飞艇给中美关系“添麻烦”的人应该先闭嘴了。中美一有突发事件,就有声音出来批评涉事单位或涉事人给中美关系“添麻烦”,这种情况2001年“四一”撞机事件发生后就有,这次又出现了。试想,在中美竞争的大背景下,尤其美国强制科技脱钩,如果不开展这些试验,如何提高我们的科研能力、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四一撞机事件的根源在于美非法抵近侦察,如果我军机不起飞跟踪监视和外逼驱离,难道任由美方军机肆无忌惮对我抵近侦察?所以,无论政策部门还是公众舆论都不应把矛头指向涉事企业,应当对涉事企业肯定和保护,对于操作方式和方法是否妥当可以事后总结改善,但对技术部门不应提出过高的政策要求,更不能因为一次事件就自废武功,内部指示或宣布停止类似的实验。
2. 无人飞艇民用性质虽然不享有国家豁免但私有财产仍然神圣不可侵犯。中方已经表明将坚决维护有关企业的正当权益,同时保留作出进一步必要反应的权利。对于无人飞行器及无人飞行系统,《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有原则规定并出了政策文件,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等府院各系统也颁布了很多有关无人飞艇操作的国内法令和指导原则,美国对进入其领空的外国民用无人飞艇的处理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民用无人飞艇作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美国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当尊重涉事企业对无人飞艇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外交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应当包括支持涉事企业在美提起诉讼。
当初中国在南海扣押美国无人潜航器并最终归还美国,尽管美方主张那是军用潜航器属于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但中国民用无人飞艇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美方所有行动必须在程序和实质上合理合法。包括美军方参与民事执法的合法性问题,可以继续深究。根据《芝加哥公约》第26条,美方应当允许中方指派观察员在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中方。
3. 美方严重违反国际惯例至少包括否定遇险进入权和非法使用武力两条。中国民用无人飞艇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外国领空享有遇险进入权(distress entry)。当初“四一”撞机事件的后续谈判中,对于美军机未经中国允许进入中国领空迫降陵水机场,美方一直以习惯法上的“遇险进入权”辩护,同一惯例美方只适用别人自己却不适用是明显双标。
先抛开美方派出军事力量介入民事执法的合法性不说,即使是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因为是民用飞艇此处应区分“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和“在执法中使用武力”,一些涉及执法中使用武力的多边条约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在“塞加号”案等国际案例中也都确认了一些核心的规则:在执法中对外国使用武力必须作为最后手段,并且不得超过必要和合理的限度,这些都是最重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美方不但不根据《芝加哥公约》第25条对外国遇险航空器给予救助,而且使用军队执法且明显超过必要性和不合理限度,中方应当据此对美提出交涉,并保留采取诉讼等进一步措施的权利。特别是,在中方一再声明这是遇险进入的中国民用航空器的情况下美方仍执意使用军事力量对民用无人飞艇使用武力,这已经超出了执法中使用武力的性质,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四款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中方应当据此向美方交涉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4. 不应过度解读“气球事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自建交以来,中美关系经历过炸馆、撞机等许多突发事件,起起伏伏实属正常 。毫无疑问,这个事件给了美国本来已经甚嚣尘上的反华情绪更多佐料和借口,但并不由此判断这一事件会影响中美关系发展的大局和趋势。美国在政策上执行敌对竞争政策才是本质和核心,过度渲染气球事件的影响对管理中美关系无益。布林肯打电话推迟访华更多是对美国国内不正常的汹涌民意的屈服,但事件平息后该来还是回来。中美双方都应当尽快淡化此事影响,继续保持沟通接触。
5. 中国气象无人飞艇对解决全人类气候变化面临的危机和挑战具有积极意义。长期以来,美国以泛国家安全化的冷战思维在全球制造紧张气氛和冲突爆发点,在其离岸战争政策保护下自己丝毫不受损伤却用这种泛国家安全化的全球安全议程设置潜移默化中偷走了全球发展议程设置的优先权,而中国提出全球发展倡议(GDI)和全球安全倡议(GSI)就是要推动国际层面发展和安全的平衡,提高和回归气候变化等全球发展议程的重要性。中国利用气象无人飞艇开展实验不仅仅是为了中国,也是为了提高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能力,是通过发展自己惠及全球。这种本来是提供全球公共安全产品的行为被美国倒打一耙说成是间谍气球,完全是美国单方面推行中美大国竞争政策的结果,对此中方可以多向国际社会做解释说服工作。
祝全球华人元宵节快乐
附件:
外交部2月5日凌晨7点47分声明援引:“中方对美方使用武力袭击民用无人飞艇表示强烈不满和抗议。中方经核查后已多次告知美方,该飞艇属民用性质,因不可抗力进入美国,完全是意外情况。中方明确要求美方以冷静、专业、克制方式妥善处理。美国防部发言人也表示,该气球不会对地面人员构成军事和人身威胁。在此情况下,美方执意动用武力,明显反应过度,严重违反国际惯例。中方将坚决维护有关企业的正当权益,同时保留作出进一步必要反应的权利。”
参考资料:
1. (F-22 Safely Shoots Down Chinese Spy Balloon Off South Carolina Coast > U.S. Department of Defense > Defense Department News);
2. 外交部就美方宣称击落中国无人飞艇发表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fmprc.gov.cn)
3.《芝加哥公约》相关条款(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颁布文件,在没有就UAS制定特殊规则的情况下,公约相关条款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应尽量予以适用):
第三条 分条② 注②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该条尚未生 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 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 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 任何无人驾驶而能飞行的航空器,未经一缔约国特许并遵照此项特许的条件,不得无 人驾驶而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缔约各国承允对此项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在向民用航空器开放 的地区内的飞行加以管制,以免危及民用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遇险 缔约各国承允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采取援助措施, 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 施。缔约各国搜寻失踪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公约随时建议的各种协同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 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发生事故,致有死亡或严重伤害或表明航 空器或航行设施有重大技术缺陷时,事故所在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 民用航空器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事故情形。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 时到场,而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