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婆婆和儿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儿媳维权要回车库!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贾某的儿子安某甲于2012年登记结婚。2020年,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三区的一处车库初始登记在安某甲名下。然而,在2021年9月,安某甲与其母亲贾某签订了一份《车库买卖合同》,并据此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随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涉案车库登记在第三人贾某名下,并颁发了不动产登记证书。
李某甲在得知此事后,认为该转移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为该车库是在其与安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李某甲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贾某与安某甲之间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无效。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确认该《车库买卖合同》无效。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不动产权证,并将车库恢复至2021年9月之前的登记状态。
双方观点
李某甲认为,由于《车库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确认无效,因此第三人贾某办理的车库产权证已经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其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对第三人提交的办理不动产权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核,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程序为第三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其发证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之处。
第三人贾某则述称,房子一开始登记在安某甲名下,其有处置的权利。而且,安某甲与李某甲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审理完毕。因此,第三人认为房子与李某甲没有关系。
裁判结果
撤销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第三人贾某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需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涉案车库转移登记行为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已被法院确认无效,因此该转移登记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该不动产权证。撤销后案涉房屋将恢复至转移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因此无需另行判决更正登记。
温馨提示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果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无效的情况,将可能导致登记行为被撤销,从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对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登记,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并到场确认,以避免因单方处置而引发的法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