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案例:即使房屋存在权属争议问题也不能违法强拆基本案情黄某华是天津市某村的村民。2002年,黄某华从案外人杨某芬、王某来(杨某芬的前夫)手中购买了一处位于该村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08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但由于多种原因,黄某华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3月31日街道办事处在未告知黄某华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黄某华随后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以确认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性和拆除行为的违法性。经过多轮诉讼,黄某华最终获得了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民事判决,并据此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胡家园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双方观点黄某华认为,自己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从未与任何征收部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也未获得安置补偿。街道办事处在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街道办观点:
街道办事处辩称,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严重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和土地规划利用。他们根据涉案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房屋所有人,按照正常的拆迁程序与房屋权利人杨某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认证书》,并告知了相关权益人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权属争议。因此,其认为拆除行为合法,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裁判结果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3月31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理由(1)起诉期限问题:扣除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期限后,黄某华自知道被诉行政行为至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未超过一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2)拆除程序问题:根据《某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通告的要求,应在拆迁人与原告就涉案房屋协商一致并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街道办在未与原告签订协议、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就拆除了涉案房屋,行政程序违法。
(3)权属争议问题:即使涉案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街道办也应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原告并经过公证后拆除。而街道办在仅有杨某芬一方确认的情况下,未经公证就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认证书》,并拆除了涉案房屋,违反了相关规定。
街道办主张为维护国家利益而拆除涉案房屋,但法院认为,即使为推动被征收土地的利用,也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街道办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明显不妥。
温馨提示
在涉及房屋征收和拆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文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和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