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微博发布旅游消费提示,详细内容如下:
尊敬的旅游者:
欢迎您来到美丽的昆明!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2017-4-15)的相关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暨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为您发布“旅游消费警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严禁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返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
二、禁止“不合理低价游”,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
选择昆明的旅行社请登录昆明旅游质监网,在企业、网址、人员栏目点击,核查旅行社经营资质和所属从业人员、分社、服务网点、经营网站网店的备案信息。未备案的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网站网店均不具有旅行社经营及旅游从业资质。
请认真查看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内容:明确具体的接待标准,认真查看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对于旅游合同中没有载明或者属于推荐的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可以拒绝参加,否则将有可能涉及到价格陷阱或产生二次消费。旅游合同要加盖旅行社印章,旅游费用最好汇入旅行社公司名称的对公账户(可登陆“昆明旅游质监网”查询),切忌交给个人,并索取正规发票或旅行社公司财务收款收据。
三、导游人员以“政府补贴旅游团费”、“政府指定购物店”、“支持边疆献爱心”、“玉器每年有升值空间”、“查验游客消费记录”、“要求每人完成消费金额否则列入政府失信名单”等为由要求游客消费,都是导游为了诱导、欺骗游客购物编造的说辞,已涉嫌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广大游客警惕消费陷阱,理性消费。
四、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1.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2.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3.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4.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5.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6.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7.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8.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
五、对于旅游中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旅游者可以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旅行社和相关导游人员协助维权,但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和有效单证,并及时拨打旅游投诉举报维权电话,您的投诉、举报和维权不会影响您在昆明的旅游行程,感谢您为提高我们的旅游服务质量所投诉和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为您能在昆明享受到安全、舒适和满意的旅游服务保驾护航!
昆明市旅游维权、投诉、举报、退货专线电话:0871—12345或登录“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官方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理。
来源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