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违建“杀”人谁之责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深思

刘炳金 2023-10-31 14:10:03

(案例分享):

近年来,因占路违建,侵占路面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限高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屡见不鲜,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堪称车辆行驶过程中的 “拦路虎”、 “夺命刀”。上级相关部门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对道路限高、违建等设施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坚决拆除公路上存在安全隐患的限高、限宽、违建等设施。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地方某些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了ZF公信力,亟需采取系统性、整体性、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近日,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发生一起惨案,货车司机党某驾驶车牌号为甘M61565的混凝土罐车运送建材,车辆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庆阳市镇原县太平镇柳咀沟村道时,车辆罐体顶部与镇原县文旅局、太平镇ZF修建于路面上的石雕牌坊门顶部相撞引发坍塌,致驾驶员党某发生挤压性窒息死亡。事后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该石雕牌坊门属镇原县文旅局和太平镇ZF所建,造价不菲,门体两侧立柱侵占道路且门的高度仅为3.4米,且事发路段无任何限高、警示标志,应属违法建筑物。后事故认定党某负全责,让人费解,家属也表示严重质疑该事件结论的公平、公正性。

《公路法》第七条规定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第四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拉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6.1条规定: “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高应为5.0米;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净高应为4.5米。″ 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ZF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ZF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在本起事件中:

一、该石雕牌坊门用途为宣传景区文化、门整体建造于公路之上,门柱侵占路面,门体高度仅为3.4米,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修建石雕牌坊门时,此项目是否经过安全方面论证?是否经过逐级审批?如此巨大的安全隐患为什么能花巨资修建?

二、该事件现场道路无任何限高,警示标志,交通管理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

三、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事件的结论应当基于调查得来的事实、证据,理应客观、公平,公正。本起事件中,石雕牌坊门高度明显不符,隐患排除治理不力,如何体现社会法制的公平公正这一核心理念?

希望有关部门能彻查此事件,做出公平公正的结论,并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让悲剧不再上演,后续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并进行报道。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962905056739774&_wb_client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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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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