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目前,许多患者因为医院采取超出疾病实际需要的医疗手段,导致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但因医疗行为具备很强的专业性,许多患者为了早日恢复健康,一般都会听取医生的诊疗建议,无法甄别自己是否被过度医疗。也正是因为没有识别能力,许多无良医生会对患者进行过度治疗,亦可以更简单的说是谋财害命。
2018年,李某因双侧面部疼痛不适,两次前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治疗,且治疗的病症都是三叉神经痛,第一次治疗被采取了“三叉神经射频消融术”的医疗手段,第二次治疗被采取了“三叉神经微血管减压术”的医疗手段,两次手术都没有缓解李某的疾病,因此李某又前往北京彭胜医院进行治疗。北京彭胜医院也同样采取了手术,但依然没有效果,李某之后将北京彭胜医院诉至F院,双方经过调解,北京彭胜医院给予了李某赔偿。后李某前往渭源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得到了很好的疗效,并且渭源县中医院的医生否定了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手段。
李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将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诉至F院,但判决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遂而败诉。但李某认为,他是因为“三叉神经疼痛”进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治疗,治疗无效后又再次前往北京彭胜医院进行治疗,两家医院的治疗方式一致,但最后都对李某病症的治疗无效。北京彭胜医院在经过F院调解之后,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患者的权益,但是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却始终不能够正视该院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两个医院对于同一结果存在两种不一的解决方案,更加彰显了北京彭胜医院的责任和担当,同时也印证了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不作为。正因如此,李某才会在患病垂危之际,走向依法W权之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两次对李某的诊疗皆是无效,这让李某不得不怀疑该医院的诊疗手段超出了自身疾病的需求,即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形。虽然国家为了防止这些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医疗行为的存在,医疗领域依据国家政策,开展了一场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的系统整治,但是医疗领域体系改革的时间短、任务重,一些医院仍然存在不少过度医疗的问题。
希望医院可以正视过度医疗的违规现象,让老百姓的病症都能够得到恰当的诊疗方式,不能让百姓辛苦一生赚来的钱,全部葬送到医院。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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