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山西省发生一起因工伤致残,但公司拒绝履行协议的事件,引起广大网友关注。据称,郝某因工作与同事发生争执,被对方使用铁锹从高处推下,导致郝某头颈部严重损伤。后山西潞安化工集团新元煤矿公司(以下简称潞安煤矿)为安抚郝某与之签署协议,但潞安煤矿却以未盖公章为由,拒绝履行相关协议。
2022年3月15日晚,因郝某身为工长说了职工杨某几句,杨某一怒之下用铁锹把郝某从二运架上推下,导致郝某从高处摔下,造成头、颈部严重损伤。同年3月28日,郝某在太原万柏林区中心医院进行颈椎手术。术后返回公司向上级部门报工伤的时候,煤矿负责人不给报,后经几番周折找到煤矿负责人的上级领导,才将工伤上报成功。
郝某自2022年3月因工伤入院治疗期间,潞安煤矿一直按照每月三、四百的病假工资发放,一直持续到协议签订之前,这直接导致郝某生活出现困境。郝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跟公司领导沟通。经过郝某的不懈努力,直到2023年4月,潞安煤矿才与郝某签署了协议,且协议约定潞安煤矿从2023年4月至郝某退休,每月向郝某支付生活补助金6500元、正常缴纳五险等。
协议签订之后,潞安煤矿按照协议支付了郝某四个月的生活补助金,后来到了发生活补助金的时间,队上一直以公司领导没有批复为由,拖延支付。之后,公司认为郝某一直没有上班,拒绝履行协议义务。郝某不上班并非自愿,而是因为颈部被放入钢板,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暂时无法正常上班;潞安煤矿却因此三个月未按时支付郝某生活费用,并在2023年10月将郝某记为旷工。无奈之下,郝某只能向晋中市应急管理局上访。据郝某所说,在他上F过程中,负责此事的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马某不仅将郝某电话拉黑,还让潞安煤矿的人将郝某带回单位,并使用暴力阻止其继续上F。
此外,潞安煤矿为了拒绝履行协议义务,还对郝某下发了律师函进行警告,并以该协议仅有潞安煤矿生产技术部刘文伟和综掘三队二组武守鑫的盖章,以及郝秀生的签字,未印有潞安煤矿公章为由,认定该协议不存在法律效力。据有关法律人士了解,公司和员工签内部协议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书。况且该公司所属部门与郝某签订的协议文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遂潞安煤矿认为该协议无效,既无事实证据,亦无法律依据。
总而言之,此份协议书上虽然是潞安煤矿所属部门生产技术部和综掘三队二组的公章,但盖章的刘文伟和武守鑫属于潞安煤矿的部门负责人,且该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潞安煤矿应当按照协议继续履行相关义务。此外,郝某希望潞安煤矿能够赔偿郝某在治疗过程中以及后续治疗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肩负起一个企业应有的责任与担当。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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