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案件的起因便是职场性骚扰。一条针对男同事的控诉短信,引发公司的一场调查,结果发现多名女同事都有类似被其骚扰经历,公司遂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裘先生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裘先生的诉请,近日,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频频骚扰女同事被解雇
2021年,员工朱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
离职前,朱女士在公司微信工作群中发送了一条控诉同事裘先生的微信:“……期间被劝酒,搭肩搂腰数次,我已明显表现出抗拒,但他并没有停止,甚至试图亲吻我,在我强烈拒绝并远离他之后,他给我发了2000元的转账,只觉得是对我的侮辱。……虽然说了接受道歉,可每在办公室见到他,就会想起当天他的行为,让我很不舒服,不想原谅、纵容任何以酒精为借口的性骚扰行为,终于决定在今天曝光。”
公司着手调查后,发现其他女同事也有类似经历。
本文图片均为“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图
纪女士投诉说:“我刚入职第一天,人事带我和公司同事见面,大家都很规矩也很热情。唯独他,跟我握手的时候还摸了一下,说‘这手又软又滑’,因为第一天入职有我点懵,没好意思呵斥。”
穆女士也投诉说,裘先生多次给她发消息:“你这样可爱,我可以把你带回家吗”“好吃好喝的供着”“做牛做马的报答你”……对此,穆女士回复“受不起”。
于是,该公司以裘先生对多名员工存在言语和行为上的性骚扰,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风气,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与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辩称离职才发声不合常理
裘先生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余万元。
裘先生称对朱女士无不当言行,虽曾表示“想要亲吻朱女士”,但无实际行动。朱女士所描述的事件发生于非工作时间内的小范围人员聚会中,聚会期间有肢体接触也属合理。因向朱女士表达爱慕遭拒,他通过微信向朱女士转账2000元,希望用这种方式道歉以化解尴尬。裘先生认为,朱女士有足够的知识和常识应对性骚扰事件,直至离职当晚才发表声明,显然不合常理。
裘先生还表示,对纪女士说“手软、有福”,仅是触觉表达,也是一种祝福,无任何性指向。至于和穆女士的相关聊天记录,也只能显示双方比较亲近,且穆女士并未表示不悦。自己的行为没有给朱女士、纪女士、穆女士及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表示,因为裘先生在工作场合内外对女同事有不恰当行为,造成他人心里不适,不利于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影响公司工作开展,故依据《员工手册》以及《民法典》第1010条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依据合理合法。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裘先生的诉请。裘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裘先生一再提出,朱女士直至离职才发表声明,不合常理。
对于这一点,合议庭认为,在遭遇性骚扰时,若对方是陌生人,女性往往存有较高的警惕性,通常会径行拒绝或推开远离;若对方是相识的,尤其如本案还兼有工作原因的情形,女性有所顾忌而对受骚扰一事羞于启齿,以致未能在第一时间提出,亦属合理。因此,无论朱女士等人是第一时间提出还是事后提出,均不能否定裘先生前述不当行为的存在。
此外,对于裘先生与纪女士第一次见面的情节,合议庭认为有违社会交往常理,无法使一般人理解为善意的肢体触碰。对于裘先生与穆女士的微信聊天,裘先生存在不当言语,穆女士的回复与裘先生认为穆女士并无不悦并不相符。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