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在2021年9月,王某出于朋友情谊,将自己名下的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各一张转借给了田某。田某利用这些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进行经营活动,并承诺会按时还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田某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为了明确债务关系,田某于2022年3月28日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借款总额为24.3万元,并详细列明了利息及还款计划。
然而,至2023年4月23日,王某因担心信用记录受损,不得不自行向上述三家银行偿还了共计231,910.93元的债务。尽管王某多次与田某沟通还款事宜,但田某始终未能按约定还清款项。无奈之下,王某将田某及其配偶姜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王某与田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案涉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与判决
焦点一: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王某与田某之间通过信用卡套现产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发放的,持卡人仅享有透支消费的权利,并不拥有该额度的所有权。因此,将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并套现,实际上构成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尽管借贷行为无效,但法院同时指出,田某与王某对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借条中涉及的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约定等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田某需对王某因无效借贷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即返还王某已代为偿还的信用卡债务。焦点二: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在判断案涉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意思表示:姜某作为田某的配偶,对田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且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姜某事后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王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被用于田某与姜某的家庭日常生活开销。
2、共同生产经营:同样,王某也未能证明该借款被用于田某与姜某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王某未能满足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任一条件。因此,姜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结论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田某需返还王某因无效借贷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共计231,910.93元,并驳回了王某要求姜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此案例不仅强调了出借信用卡及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还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严格标准和证据要求。它提醒我们在经济活动中要谨慎行事,确保所有交易都符合法律法规,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