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案例: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协议约定若超期过渡则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9年多未支付
基本案情
张某和某区征收中心于2012年8月4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即2012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3日,如超期过渡,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014年11月28日致 2018年2月12日,某中心通过银行卡转账分批支付张某超期过渡费共8000元。张某遂起诉法院请求支付超期过度安置费。
裁判结果
某中心支付张某临时安置费59260元
双方观点
张某认为:张某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为22.37㎡,根据征收政策,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原告超期临时安置费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共计113个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费:300×113×2=67800元。
某中心认为:(1)原告计算超期过渡费时间有误;(2)原告自2014年11月自被告处分5次领取了超期过渡费8000元,该费用应予扣除。
裁判要旨
张某与某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案涉协议约定了过渡期限为24月,即2012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3日;不属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超期过渡,对自行过渡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房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故某中心应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某中心已支付张某超期过渡费8000元,依法应予扣除,扣除后,区征补中心应支付张某临时安置费59260元(67260元-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