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关于《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四川资质小吴 2024-05-14 14: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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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其中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住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分户验收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分户验收和质量问题整改。

具体内容如下: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监管责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依法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住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分户验收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分户验收和质量问题整改。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统筹协调分户验收工作,研究解决分户验收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分户验收方案,并对分户验收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具体实施验收工作;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参加;已选定前期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人的相关人员参加分户验收;购房业主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分户验收。

对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住宅工程项目,鼓励承保保险公司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构参与分户验收。

第五条【分户验收检验单元划分】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合同约定进行。

户内验收应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每套住宅为一个检验单元,公共部位验收的外墙、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等可以按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一个检验单元。

第六条【分户验收条件】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二)所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三)使用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四)重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室外空调板、外墙(含外窗)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蓄水、淋水等检查条件。

第七条【分户验收主要内容】 分户验收主要内容:

(一)住宅室内

1.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2.地面、墙面和顶棚观感质量;

3.门窗安装质量;

4.栏杆、护栏安装质量;

5.厨房、卫生间、露台、外墙(含外窗)等涉水部位防水工程质量;

6.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7.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8.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9.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成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其中,室内空间几何尺寸、涉水房间防水工程质量应在精装修施工前完成分户验收),还应包括工程涉及的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墙饰面工程、楼地面饰面工程、涂饰工程、细部工程、厨房工程、卫浴工程、智能化工程等。

分户验收项目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防护功能、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应全数检查。

(二)公共部分

公共部位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屋面、楼梯间、电梯前室、通道、地下室、外墙面等公用部分的使用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等。

第八条【分户验收程序】 分户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报告》(参考表7)。

(二)建设单位组建分户验收小组,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应当包含参加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参加验收各方责任分工、验收依据、验收内容、验收程序、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检查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检查过程留痕方式、留存照片的点位、建立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等内容;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施工单位做好分户验收前准备,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具及仪器设备,在建筑物上(成品住宅工程在图纸上)标识好暗埋水及电管线的走向、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

(四)分户验收小组应当按方案逐户、逐间、逐项目进行,验收环节应留存影像资料,包含该户户型图、验收人员举牌照片(含房号、时间等必要信息且必须保证与实际情况吻合)、验收过程照片,原则上每户验收过程照片不少于5张,并如实记录《四川省(清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照片(户内)》《四川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照片(户内)》《四川省(清水/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表》《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验收照片(公共部位)》(表6),验收合格后形成包含影像资料和验收表的该户“一户一档”电子档案(二维码)。

(五)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出具《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表1),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字、盖章确认,其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加盖个人执业注册章;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合格点位、检查项目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在验收记录表中记载。

(六)分户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报送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并申请比对性抽查。

第九条【合格标准】分户验收主控项目检查全部合格且一般项目检查合格点率达到90%以上的,可判定为分户验收合格。

第十条【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条件等情况进行抽查;对验收记录及现场实测实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随机进行比对性抽查并做好记录,抽查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工程500户以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5%,且不少于6户;500户及以上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且不少于8户;

(二)每种户型至少抽查1户,顶层和底层分别不少于1户;

(三)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诚信管理】 监督机构在比对性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影响使用功能的,分户验收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依规报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整改合格后,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并提高重新参加验收人员级别,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或驻点督导。

第十二条【分户验收资料归档】分户验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组卷,由建设、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10年。鼓励使用电子文档长期保存。分户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含分户验收小组成员组成);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表1);

3.清水住宅工程:《(清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照片(户内)》(表2);

4.成品住宅工程:《(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验收照片(户内)》(表3);

5.《(清水/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表》(表4);

6.《(清水/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5);

7.《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验收照片(公共部位)》(表6);

8.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清水住宅工程包括表2、表4、表5;成品住宅工程包括表3、表4、表5)。

第十三条【信息化管理】 鼓励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监管水平。

第十四条【业主监督】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5)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购房人),并在入户显著位置(进户门后面)张贴。

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但不影响工程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永久性质量缺陷,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5)中明确告知业主(购房人),并依法做好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解释及施行】 本规定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发[2007]92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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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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