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字体≠电子签名,数字证书、合同造假,应停止催收,资金退还

李贺说 2024-04-14 04:59:37
所谓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是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恶意串通,通过盗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姓名权、偷换概念、混淆是非等手段伪造的—— 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关于的补充协议》《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款项用途确认函》《款项代收确认函》《资金收据》《租赁物接收确认函》《委托书》《抵押合同》《不可撤销确认函》等PDF文档均含有购车人(承租人、抵押人、筹资人)的手写字体签名痕迹,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这些手写字体签名痕迹称为数字证书形式的电子签名,其中《售后回租赁合同》还对租金、服务费予以明确。但,李大贺律师认为,手写签名痕迹不等于数字证书,更不等于电子签名,本案数字证书、电子签名造假,所有涉案合同均不成立,全系造假,计取租金、服务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已经收取的租金、服务费应当全额退还,并对相应损失作出赔偿。 首先,经过调查,李大贺律师发现《售后回租赁合同》《关于的补充协议》《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款项用途确认函》《款项代收确认函》《资金收据》《租赁物接收确认函》《委托书》《抵押合同》《不可撤销确认函》等PDF文档存在如下问题: 1、这些PDF文档均系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其根本没有就租金、服务费等费用计取等与栗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栗某作出提示说明,栗某亦对该等条款不知情、不认可(主张该等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所谓栗某数字证书“文档签名者”信息突出显示的是四个大写英文字母,四个英文字母有很多解释,其中一个解释是其代指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属平某保险集团,而丝毫无关栗某身份; 3、数字证书的颁发、接受主体分别为中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关栗某身份; 4、验证报告的申请、出具主体分别为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关栗某身份; 5、但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却异口同声,称这些数字证书是栗某的电子签名; 6、《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目 “征信授权、合同签署前,为了完成账号的实名认证,我们会收集您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银行卡 信息。同时,为方便您信息的输入,我们会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的OCR识别功能。此外,我们会收集您的电子签名······我们会通过调用活体检测SDK功能方式收集您的面部识别特征”之“约定”证明上述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是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串通,通过盗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姓名权、偷换概念、混淆是非等手段伪造的。 以上六项事实亦足以证明《售后回租赁合同》《关于的补充协议》等所有涉案合同均不成立(至少,租金、服务费等费用计取等与栗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成立),落款处栗某的手写签名痕迹即所谓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存在数字证书申请主体、颁发主体、使用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等造假问题,《售后回租赁合同》《关于的补充协议》等所有涉案合同完全虚假。 其次,电子签名需要通过数据交换来完成,而数据交换的实际发生的标志之一是有时间差,无时间差则无数据交换,无数据交换则无电子签名。既然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栗某的手写签名痕迹说成是数字证书,并将这种数字证书说成是电子签名,那么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必须证明有相应时间差,以便进一步证明有数据交换,但无论是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举示的证据(数字签名验证报告),还是李大贺律师经过调查发现的证据,均证明不存在相应时间差,数据交换也自然无从发生,可靠的电子签名更是无从实施。 PDF文档名称 形式上的签名人 实际上的签名人 签名时间 售后回租赁合同 1 栗某 P**C 2020-12-22 14:58 2 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0-12-22 14:58 3 2020-12-22 14:58 4 2020-12-22 14:58 5 2020-12-22 14:58 6 2020-12-22 14:58 7 2020-12-22 14:58 关于《售后回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8 栗某 P**C 2020-12-22 14:58 9 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0-12-22 14:58 10 2020-12-22 14:58 11 2020-12-22 14:58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12 栗某 P**C 2020-12-22 14:58 款项用途确认函 13 栗某 P**C 2020-12-22 14:58 款项代收确认函 14 栗某 P**C 2020-12-22 14:58 资金收据 15 栗某 P**C 2020-12-22 14:58 租赁物接收确认函 16 栗某 P**C 2020-12-22 14:58 委托书 17 栗某 P**C 2020-12-22 14:58 抵押合同 18 栗某 P**C 2020-12-22 14:58 19 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0-12-22 14:58 20 2020-12-22 14:58 21 2020-12-22 14:58 不可撤销确认函 22 栗某 P**C 2020-12-22 14:58 栗某、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彼此互为合同相对方,但是不仅各方自身的每次“签名”时间丝毫不差、完全相同,而且彼此之间的签名时间亦不差丝毫、完全相同,多达22次签名的时间丝毫不差、完全相同,加之形式上的签名人栗某与实际上的签名人P**C不一致,足以证明十份所谓的电子合同(数据电文)都是在没有时间差、数据交换的情况下形成的;栗某没有三头六臂,亦无神通异能,更无改变法律之权,思虑所不至,能力所不及,怎能做到如此不差丝毫、完全相同的程度?!所谓栗某数字证书、电子签名,违背常识,违背法律,纯属虚构;十份电子合同均不成立,全系造假。 合同均不成立、全系造假等于没有合同,没有合同等于没有对服务费、租金等费用有所约定,只能计取本金而不能计取服务费、租金等任何费用,而平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经收回的资金远远高于本金,但其仍然继续催收并利用技术手段强行扣划,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应当停止催收、扣款,并将已经收取的超过本金的资金全额退还给购车人,且就资金占用引致的损失向购车人作出赔付。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代理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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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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