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共绿化资源!陆良一人

陆良生活小站 2024-09-07 20:06:55

陆综执通告字〔2024〕第1号

当事人:李**,身份证号码:532228********1336,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活水乡雨麦红村委会***村***号。

当事人擅自占用北辰紫府城市绿化用地:砌筑前左围墙长7.5m宽1.2m高1.8m,砌筑前右围墙长7.5m宽0.6m高1.8m,砌筑后围墙长5.3m宽0.6m高1.8m,以上行为已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8月2日作出《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8月13日前退还占用城市绿地、恢复原状。

本机关2024年8月15日立案调查,2024年8月22日作出陆综执催告字〔2024〕第1号,催告当事人在10日内(2024年8月31日前)退还占用城市绿地、恢复原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2024年9月2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本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书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北辰紫府小区完成了绿化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当事人占用的属于城市绿地。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规定,限当事人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4日内(2024年9月5日前)清理违法占用绿地内的设施、恢复原状。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理违法占用绿地内的设施、恢复原状,本机关决定2024年9月6日依法强制清理被占用绿地的设施、恢复原状。请当事人在2024年9月5日前,自行清理占用绿地上的物品。

对于强制执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陆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2日

来源:陆良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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