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宣布一宗涉及卖淫组织的案件,被告分别是徐某甲、张某A、张某B。这一案件的细节和审判过程引起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的主要被告徐某甲,1999年出生,中专文化,职业无业,户口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他在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于2月9日被逮捕。
张某A,另一名被告,1991年出生,高中文化,是一名农民工,户口在浙江省瑞安市的街村。她于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拘留,同年2月9日获得保释。张某B,第三名被告,1999年出生,大专学历,也是农民工,户口在浙江省龙泉市的乡村岭号楼。她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拘留,同年4月8日获得保释。
此案已经由瑞安市公安局完成侦查工作,并于2020年4月8日将被告徐某甲、张某A、张某B提交给法院审理。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他们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详细解释了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接下来的几天里,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并听取了他们和律师的陈述。经过对所有案件材料的审查和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同意以简化程序办理此案。
在法律审查的过程中,揭示出了案件的更多细节。自2017年2月起,陈甲、陈乙等人联合经营位于瑞安市街道社区的**有限公司,他们通过招募等方式组织了金某某等人。
这些人在该公司提供的“花卉SPA”口交和“精油SPA”自慰服务中从中获利。而这些服务的价格高达498元一次,技师则能获得220元或240元的佣金。陈某某等人雇用了彭某某担任公司店长,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技术员工的招聘。被告人石某某则担任技术员经理,负责技术员尚忠的管理以及考勤工作。关某某是前台经理,负责管理客户和前台的收银工作。被告人徐某甲和徐某某担任主管,监督服务员和巡逻员的工作。
被告人张某A以及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则担任迎宾员,向顾客介绍各种服务项目并办理会员卡。被告人张某B则负责计算员工工资和技术员的提成等财务事务。经过调查发现,自2017年12月以来,该公司提供了5000余次“鲜花SPA”口交服务,非法获利超过5000万元,其中一次交易甚至高达24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中的徐某甲在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捕,张某A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顺锦园3号被捕,而张某B则于2019年11月26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A、张某B共谋协助组织卖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和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张某B能够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A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所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此案已提起公诉,将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