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有这样一个名为幸福里的小区,这里住着一位姓张的老太太。张老太从20年前住进来就一直在往楼下丢东西,包括菜叶、垃圾、瓶子、砖头等各种物品。她的行为不仅给楼下的居民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危险,也给物业管理人员造成了很大的麻烦。然而,每当有人上门跟她理论或者投诉时,她不是撒泼耍赖就是闭门不出,有一万种方法应对。她还常常拿自己的女婿当靠山,声称自己的女婿在派出所工作,可以让他过来把对方抓走。这样一来,她就形成了一种恃强凌弱、目中无人的心态,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无人敢惹。
张老太的高空抛物行为已经持续了20年之久,期间造成了多起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其中最严重的一起发生在2023年4月份,当时张老太从自己家五楼的窗户往外扔了一个装满水的塑料瓶,正好砸中了楼下一个正在骑自行车经过的男子。男子被瓶子击中后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上,头部受到重创,当场昏迷不醒。经过120急救人员的紧急抢救,男子才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检查,男子被诊断为颅内出血,并有生命危险。
这起事件引起了公安机关和媒体的高度重视,经过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了张老太就是肇事者。张老太被警方带走后,仍然表现得十分嚣张和不悔改,她不仅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还辱骂和威胁警察和记者。她还试图打电话给自己的女婿求救,但没想到女婿早已对她失望透顶,并没有接她的电话。原来,张老太的女婿并不是派出所的警察,而是一名普通的文职人员,他对张老太的行为一直很反感,但又不敢得罪她,只能苦口婆心地劝她改正。然而,张老太不但不听劝告,还经常拿他当挡箭牌,让他陷入了很尴尬的境地。这次事件发生后,他终于忍无可忍,决定与张老太划清界限,不再为她遮掩和撑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本案中,张老太作为侵权人,应当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张老太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伤害罪,并且情节严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反映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提醒了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同时,也呼吁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教育引导措施,及时查处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基本规则,该条共分三款,内容如下:
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款: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高空抛物行为:
1. 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即侵权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和造成的损害后果,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以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由双方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2. 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侵权人或者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规定,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人,是指从建筑物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抛掷物品的行为人,也就是直接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然而,在实际中,高空抛物行为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因为抛掷物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不易被发现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即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有可能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导致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使用人,包括业主、租户、借用者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他们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而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也赋予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权,即在他们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之后,一旦发现了具体的侵权人,他们可以向侵权人追回自己补偿的钱或者其他财产。这样既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又可以维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利益。
总之,高空抛物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治理。只有从法律制度、社会教育、社区管理等多个层面入手,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消除高空抛物现象,保障城市的环境卫生和美观,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邻里关系和社区和谐。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打造一个没有高空抛物的美好家园!
一大半的责任还是在社区或者警察,纵容太久了
高空抛物物业只让大家注意,不指名道姓。居委也不管,不出事情的都这样办。
缺德老太还威胁受害人,让女婿把他抓起来,这是什么样的无赖呀,20年了家里人就没人制止她吗?!
对不讲道理的人不用传递善意,这样做只能助长他的威风。
高空抛物伤人,为什么没有刑事追究?
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处理
新加坡的鞭刑值得学习
无期
最后对她处理了没有?既然这种行为有法可依,那长期让她无法无天的高空抛物,居委和片区警察就存在不作为。
把它女婿解雇了!
个人认为这种事不是罚款的问题。要从养老金上下手处罚
高空抛物的,全交给郑少秋带上天台⋯
判刑啊,留着过年啊
这户居民说的应该是大实话。不然高空抛物不会20年解决不了。 你普通人家高空抛物试试
这也算是处罚吗?看看后续有没有老账新账一起算。
该枪毙
二十年的帐这次该彻底清算的时候!
你这样造谣带节奏目的是什么?
比比了半天也没说判没判刑
最后不管了,难道之前包庇的那将就20年不应该追责吗?
说这话就好比幼儿园里小朋友说自己爸爸是👮
最恨高空抛物,高空抛物应该跟醉驾一样入刑。
上海江桥二村的确是有点脏,乱,差。20年前2号门前是黑摩托,黑车乱停。现在小区门口变成了免费停车场。物业好像也不得力,里面车位紧张,车子乱停。共享单车随意进岀。二十年来,没什么改进。
叫个阿姨打扫都不止100块
比亚迪PLUS-DM-i,总感觉别人都是吃几口就饱了,而我是吃饱了还能再吃几口
这个也要找靠山吗?
把刑不上70删除,违法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医保。服刑期内基础病自费治疗,因基础病引起的死亡后果自担。就是对犯罪分子最好的震慑。
判她三年,看她还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