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看待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时兼有“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

知言Talk 2025-01-07 09:38:01

道德概念的丰富内涵既关涉中西文语境的差异,更与现实生活和传统观念中的理解有关。

对于道德和法律容易产生的两个误解

从法律的视角对道德进行分析,甄别这两个概念在社会实践和理论模型中本质上的异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道德概念。

古今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和哲学家都做过这样的尝试。

作为现代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英国法理学家H.L.A.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1992)关于道德和法律的阐释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对其相关论述作出梳理并予以评价。

事实上,哈特不仅在道德与法律区分的意义上来理解道德的含义和特征,更在二者的关联性上来赋予道德更加丰富的内涵。

因此,辨析在哈特关于道德特征的叙述中容易造成的两个误解,对于准确地把握哈特对道德的理解有着重要的意义。

误解之一:道德仅关注“内在”,法律仅关注“外在”。

我们再次回顾道德的第三个特征:与法律违反相比,主观因素在道德违反中具有更强、更全能的责任豁免能力。

由此容易得出一个极端的结论,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

这个结论其实在哈特之前早已有之,并且颇具影响力。

它最初由托马休斯(Christian Thomasius)提出,后来得到康德的详尽阐释,因此被埃德加·博登海默称之为“康德式理论”。

哈特认为此理论有其价值,但也有明显的错误。

就其价值而言,它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主观因素在道德违反中的决定作用,因而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虽然这种揭示实际上是一种扭曲;

就其错误而言,它对道德和法律的描述都是片面的、不准确的。

对于道德而言,道德责任并非不关注人们的外在行为和状态。

哈特认为,“康德式理论”最大的问题就是将豁免和正当性混淆了。

某个人违反了道德规则而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对他来说只是豁免于道德责备等不利后果,并不意味着他的行为本质上是不违反道德规则的,或者说,他的行为本身并不是正当的。

比如,一个要生产的孕妇由于疼痛难忍而在医院挂号时插队,这一行为本身是违背了按序排队的道德规则的,但是由于情况特殊,人们并不会因此而责备该孕妇;

抗日战争期间,战士们不在父母身边尽孝而为民族浴血奋战,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正当的,人们会以他们为道德的榜样。

由此可见,“某人违反了道德但不被追责”和“某人本身不违反道德”的分野恰恰是源自该人的外部行为是否违反道德规则,因此“康德式理论”对于道德的理解是粗糙、肤浅的。

其实,不仅在道德中,在法律中也有着这两个概念的分野:

例如在刑法中,一个罪犯可能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法律认识错误、犯罪时的责任能力阻却(如未及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时精神病发作)等原因而免于刑事责任。

但其行为只要是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该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并没有正当性;

但是,如果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伦理道德所鼓励的行为,则该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更谈不上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豁免问题了。

对于法律而言,法律责任也并非不关注人们的动机和主观因素,恰恰相反,法官在案件中不考虑或者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因素的情况仅仅只是例外。

以刑法为例,无论是四要件说还是三阶层说,犯意(mensrea)都是一般情况下定罪量刑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民事责任中的一般性归罪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在道德第三个特征中提到的“客观测试”和“严格责任”,决不能被认为是一般的、普遍的法律归责原则。

因此,“法律只关注人的外在表现和人们的外部关系”的说法是将特殊情况一般化了。

因此,总体而言,道德和法律都是内外兼顾、主客观相统一的,“道德仅关注‘内在’,法律仅关注‘外在’”的结论是错误的。

误解之二:道德仅依靠“自律”,法律仅依靠“他律”。

我们再次梳理道德的第四个特征:在对违反者施加的压力方面,道德本质上依靠人的内心悔改,法律则常常依靠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仅仅依靠外界强制力。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道德仅仅依靠人的自我约束而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也仅仅依靠外界强制力的胁迫呢?

一方面,道德压力中也有“他律”成分,只是这并非道德压力的主要成分,这点上文已述及。

另一方面,虽然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给人的最直接印象是警察、法院、监狱、刽子手,但这些只是法律发挥作用的最易观察到的形式。

除此之外,法律压力还以其他各种潜移默化、更为隐蔽的方式在产生着影响。

哈特甚至认为,后者而非前者才是法律的主要运作形式、法律压力的主要施加方式。

这种方式是什么,又为何会比外在制裁更重要呢?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既然法律和道德都不主要依靠外在制裁,两者在保障自己有效运作的方式上究竟有无区别?有何区别?

对此,哈特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

他指出,人们看待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这里采用广义的道德规则概念)时兼有“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而以“内在视角”为主;

对于这两种规则,人们所凭借的“内在视角”的内在程度有所不同。

“内在视角”指的是人们“将某些行为范式视为一种普遍性的标准的反思评判的态度”。

而这种态度表现为批评自己或他人违反规则的行为、要求遵守规则,以及承认这种批判和要求是应当的。

“外在视角”指的是人们对于规则不具有这样的态度和信念,而是将规则视为社会中大多数成员的行为在客观上的趋向。

人们之所以不违反这些规则,仅仅是由于违反规则会受到社会的制裁。

我们用一个故事来更好地解释这两种视角。

一个人来到一个神秘的国度居住。

这个国度的国王最近下达了一个怪异的命令:任何人一年四季都不能在公共场合穿袜子。

这个人起初并不知道这个命令,只是他每天都看见自己的房东一家在出门前都要把袜子脱下来才出门,发现大街上大部分人也都不穿袜子。

他以为这只是一个当地的习惯,于是出门时也装模作样地不穿袜子。

但有一天他有急事,出门忘了脱袜子,结果被警察抓住,被当地法院判处鞭刑。

经历过痛苦后,这个人才知道出门穿袜子会有很严重的后果,但是他心里却对此愤愤不平:

“这是哪门子规定?出门还真不让穿袜子?!再说了,我身为一个文明世界来的外国人,只是在这里暂住而已,凭什么要遵循这里的野蛮习俗?!”

此后,虽然他因为害怕鞭刑而再也没有违反过这条规则,但是他始终认为至少他自己不应该受这样一条规则约束。

这个人就是以外在而非内在视角来看待这条规则的。

这条规则对他而言不具有行为标准的地位,至少是不能够约束他自己。

他只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这个国度的人们普遍出门不穿袜子,而如果在这个国度出门穿袜子,就会遭遇鞭刑的处罚。

从这个故事中可以看到,外部视角是一种纯粹客观意义上的行为主义视角,不涉及人主观上对规则的认同与接受。

“规则”对于以外在视角看待规则的人来说仅仅意味着,如果违背这个规则,就有较大可能性会遭遇不良后果。

因此,在规则面前这种人只能如马戏团的畜生一样在主人的鞭子下学会杂耍,而不明白杂耍的意义是什么。

早期斯多葛派哲学家克雷安德(Cleanthes of Assos,又译克利安提斯、克里尼雪斯)曾做过一个比喻,也很可以拿来形容这种人:

“他们像被拴在车上的一条狗,车子往哪跑,他们就被迫往哪跑”。

哈特认为,如果一个规则在社会中被绝大部分成员以外部视角看待,这个规则或早或晚会消亡:

如果是法律规则,此规则会成为有名无实的空头规则,最终由立法者不得不主动通过法定程序废止,或者因激起社会成员的抗议甚至革命导致的立法者的下台而灰飞烟灭;

如果是道德规则,此规则会因我们上文阐述的道德的“重要性”特征而朝夕间从社会生活中消失。

所以,一个规则若要长存于世并切实发挥其作用,必须被社会中绝大部分成员以内在视角看待,或者说绝大部分人“自愿合作”(co-operate voluntarily)坚持该规则的行为标准地位;

凭借外在视角看待该规则的人———比如那个在神秘国度居住的倒霉的外国人———虽然会存在,但他们一定只能占少数,且在力量上相较于凭借内在视角看待规则的人也必须屈居下风。

总之,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道德规则,在保证自己有效运作的方式上依靠的都不主要是“他律”,而是“自律”。

虽然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都要诉诸内在视角,都要求人们承认规则的行为标准地位,但两者的内在视角在内容、程度上的要求是有差别的。

法律规则的内在视角不要求人们从良心上接受、认同和赞扬。

哈特认为,“‘仅依靠强力的法’和‘被接受为道德上必要的法’这样对法律的两分是不周延的”。

前者即是外在视角中的法律,后者并不完全等于内在视角中的法律,而是内在视角中法律的其中一种情况,可以说是“内在视角中的内在视角”。

其他的情况包括“对于长远利益的考虑、对他人利益的不带道德色彩的关怀、拥有一种不加反省的继承而来的或者传统上的态度、从众心理”。

以及仅因该规则通过了识别规则而对其认可等等。

这些情况都和视角拥有者的道德或者良心无关,却也都和认可规则的行为标准地位不相矛盾。

因此,即使社会中的大部分人都在道德上不认可该法律规则,但只要他们还是以广义上的内在视角看待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就能长期顺利运作。

相比之下,道德对内在视角的要求更加严格,要求人们必须采取“内在视角中的内在视角”。

假如一条道德规则不能有效地唤起社会中大部分人的内心认同,大部分人违反该规则后并不能因自责而真诚悔改,这个规则就是毫无生命力的。

这点是道德和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因此,道德和法律得以有效运作的根源、道德和法律压力施加的主要方式都在于社会中绝大部分人对它们主动采取“内在视角”,即认同它们的行为标准地位;

道德对于人们内心认同感的要求要比法律更加严格。

所以,“道德仅依靠‘自律’、法律仅依靠‘他律’”的结论是错误的。

对哈特道德理论的反思

对于道德和法律容易产生的两个误解的澄清无疑能让我们更加全面、准确地把握哈特的道德理论,也正是在这样一种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对这一理论进行反思。

一方面,哈特研究道德的跨学科、跨领域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对于任何一个学术概念进行研究,都不应该仅仅“就地取材”,被所研究的领域和对象局限住自己的思维。

还应该注重学科交叉,以多重视角的方式对其进行更加通透、全面的分析,否则只会“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对于道德的研究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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