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实际居住地点这一事实的真实的活动。
居住地公证的作用/用途:
当事人持此证主要用于归国华侨和其他曾在我国居住、工作过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向曾工作过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部门领取养老金、退休金、子女补助费等时使用。
居住地公证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居住等。
现住所要求名称详细。
居住地公证办理材料:
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出生时间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要求申办在华居住地公证的,应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并提交何时至何时在何地居住的证明,说明办证用途,方可予以办理。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多语信息中心(出海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