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案例:重病老人在养老院死亡,家属起诉养老院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新是张某萍丈夫,夫妻有三个孩子,分别是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萍因患有重症肌无力、关节炎等疾病,为方便让张某萍得到全面的照顾,李某等4人遂将张某萍送至某中心某中心进行照看,并与其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服务内容、护理等级代理陪护二级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张某萍于2024年5月18日在该中心处身故,李某等4人认为某中心未尽到护理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心赔礼道歉、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
双方观点
李某等4人观点:(1)某中心未尽到护理义务,导致张某萍身故(2)某中心拒绝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及相关视频文件材料。(3)某中心的过错给四李某等4人带来了沉痛的精神打击和正常生活及工作的巨大影响。
某中心观点:(1)某中心已经履行了护理义务,定时巡视住养人居室。(2)在住养人张某萍身体出现状况时,某中心已经及时通知了医院和家属,尽到了紧急救助的义务。(3)住养人系因自身疾病而猝死,与某中心无关。(4)李某等4人提及的录像问题与住养人张某萍老人去世无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侵权责任不成立,驳回李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但某中心出于人道主义,自愿向李某等4人支付补偿金10000元。
裁判要旨
某中心已按照所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代理陪护协议》约定的护理标准履行了义务,且已尽到了护理、救助义务。楼层监控的缺失无法推定某中心未尽到护理义务,亦无法推定就张某萍的死亡结果具有过错。再结合张某萍自身的身体状况、某中心对张某萍的护理情况、打更记录、急救以及张某萍死亡原因,可以证实被告已按照护理标准对张某萍尽到了护理、救助义务,四原告的该主张无事实及合同依据,李某等4人未能证明某中心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以及护理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温馨提示
随着我国不断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的社会功能日益重要。它们为更多的老人提供了妥善安置,使其家人无后顾之忧。因此,我们应给予这些机构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同时,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家属应充分了解服务内容、护理等级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确保老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发生纠纷时,应理性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