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应同样依法履行义务,谨防被“忽悠”

乡镇兼村职明哥 2024-08-28 12:35:31

最近,所在乡镇的一服装加工企业的负责人向笔者请助。

事情是这样的。该企业一名54岁的女职工及家人,突然向企业提出补给她个人2017年前约五年的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就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补缴。尽管那几年她已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018年起单位已为她缴纳了社保;尽管在她年满50周岁未缴满15年社保的情况下企业继续为她缴纳社保。在企业拒绝后,目前该女职工已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了申请。

作为乡镇的一名“老劳动”,在了解了真实情况后,分别与企业负责人和女职工家人进行了沟通,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他们,法律不支持补缴请求。

笔者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认为,该企业在经营一直不景气的情况下,在女职工年满50周岁后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保,算得上少有的良心企业了,因为法律支持企业不再为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缴纳社保,从情理上也算是弥补了女职工。其实,数年前,曾有部分乡镇民企迎合了一些职工的想法,将保费贴补给职工个人,甚至还有私下书面协议。殊不知,企业被忽悠了。一段时期一些乡镇企业之所以谈保色变,多为此类原因。因为,法律不认可企业将保费补贴给职工也算履行了缴纳社保义务的,几年后职工一旦提出维权,企业懊悔莫及。事实上,现阶段仍有少数乡镇民企与少数职工私定社保费补贴现象。

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是:

1、不可践行违背法律条款的私下协定。用人单位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可轻视。某些企业尤其是乡镇民营小企业,切不可与职工私下订立保费补贴协议,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坚持协商原则,和谐调处劳动争议。在经济形势不够景气、就业较为困难的大环境下,企业职工也应多多理解企业的难处,理性对待与企业的纠纷,坚持协商为主的原则,与企业一道共度时艰。

3、学好用好常用的劳动法律法规,避免走弯路、多折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是最常用的劳动法律,实用性很强。《劳动合同法》具体明确了用人单位、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规范了调解、仲裁等系列要求。

就本文提及的社会保险案例来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无疑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女职工及家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此项规定。反而,如果企业终止为该女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还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或支持。

(笔者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

0 阅读:3

乡镇兼村职明哥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