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杭州萧山一男子为了帮助好友,给他介绍装修工作,因为朋友发生意外,导致该男子面临赔偿。下文是笔者与杨某的对话。
笔者: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杨某:我的客户徐某因为要装修房子,其雇佣的安装工人发现在安装板材,发现一个人安装不了,就让徐某再找一个安装工,徐某就联系我帮忙找。我就找到了孙某。刚开始他还不答应,过了好几天孙某突然联系我,让我问问还要不要装修工。在得知徐某还需要的时候,我就给孙某说了,而且还带孙某去了徐某家。当时我以为只有孙某一个人,没想到他还带了他的妻子赵某。我把二人送到之后,就一起将部分石板搬到徐某家的小屋上面。之后我就走了,还为了孙某夫妇方便搬运材料,留下了活动架,活动架是不能用于安装板材的。但是孙某夫妇为了方便,安装板材时直接使用了活动架,导致活动架无法支撑二人和板材的重量,赵某因此意外摔落受伤。赵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诊疗费花了不少。孙某找到我,让我借给他6000元,缓解一下经济拮据的状况,我就借给他了。到了2019年年底,徐某给我结算费用时,因为孙某夫妻的安装款都未结算,就让我帮他们带了回去,共计1170元。没想到,后来他们竟然因为受伤的事情把我告了。在庭审过程中,赵某说谎话,说我按照200一天给她算工钱,这根本是没有的事情。最后,法院还是认为我是孙某夫妇的雇佣者,让我给他们赔钱。
笔者:你有什么证据吗?
杨某:有的。赵某曾在F庭上说我承诺每日按照200元的价格支付其工资,但当时徐某给赵某、孙某的安装款是1170元,价格明显不符。而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赵某对于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所以赵某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而且赵某受伤是因为她操作不当而产生的。我在完成与徐某的交易之后,出于好意为孙某和赵某留下了搬抬材料活动架,活动架的承受范围仅限于板材的重量。但孙某与赵某在安装板材的过程中,为了方便使用活动架,导致赵某掉落受伤。再者说,徐某和孙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徐某应当是孙某与赵某的雇佣者。徐某因为家里装修,雇佣了朱某,因为板材太重,需要多人才能够完成安装。因此才通过我的介绍增加了安装工人孙某,且赵某是孙某自己带的人,我完全不知情。我在这种中间最多是起一个中间人的作用,一个好心帮助朋友介绍工作,帮助客户寻找安装工人的作用。所以,徐某和孙某应当承担赵某受伤的主要责任,而且徐某才应当是孙某与赵某的雇佣者。
笔者:你现在有什么诉求?
杨某:我只是单纯介绍工作的,并不是赵某的雇佣者,我也从未在赵某这里获得过什么好处。希望法院可以明辨是非,依据案件事实,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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