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介绍工作,却因朋友发生意外,而被索要赔偿

刘炳金 2023-10-26 13:54:07

(案例分享):

杭州萧山区一男子给朋友介绍工作,反被朋友诉至F院。杨某好心给好友孙某介绍工作,结果孙某的妻子赵女士在和其一起工作时,发生意外、摔落受伤。二人将杨某诉至F院,索要赔偿。

2019年5月左右,徐某房子需要装修,就雇佣了装修师傅朱某。朱某在安装板材时,发现板材太重,需要多人进行安装。当时众人在一起聊天,杨某就问徐某可不可以帮个忙,徐某说没有时间,并说让杨某再找一个安装师傅。之后,杨某找到了孙某,问他要不要接下这个项目。刚开始,孙某因为时间冲突并未答应。大概过了四天左右,孙某主动向杨某打电话,询问前几天的项目还在不在。杨某在确定徐某家板材还未安装完成之后,就告诉孙某这个项目还在。孙某因为不知道徐某家住何处,杨某就好心为其带路。二人相约见面时,杨某才发现孙某带了其妻子赵某。杨某把二人送到之后,三人一起将部分石板搬到徐某家的小屋上面。杨某离开时,为了方便二人运送材料就留下了活动架。没想到意外发生了,当天晚上6点,孙某夫妇为了方便,就直接使用活动架安装板材,但活动架无法支撑二人和板材的重量,赵某因此意外摔落受伤。赵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诊疗费花了不少。孙某找到杨某以自己家庭情况不好,且妻子在做手术为由向杨某借款6000元,杨某是个热心肠,就帮助了他们。由于赵某受伤,徐某就雇佣了杨某和朱某安装剩余的压扣板,安装费为500元一天,二人施工一天后完成了剩余的压扣板安装工作。2019年年底,徐某给杨某结算费用时,孙某夫妻的安装款都未结算,杨某就帮他们带了回去,共计1170元。因为杨某和朱某也是好友,朱某就拜托杨某帮忙,顺便带回安装剩余压扣板的工资1000元(杨某和朱某各500元)。

时间来到2021年,赵某赵某因受伤一事起诉杨某和徐某,要求他们承担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一审二审皆认定杨某与赵某之间成立劳务雇佣关系,并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意给孙某介绍工作,而赵某是孙某带来的人,F院认定赵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是不合理的。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杨某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由于杨某是考虑人情世故、道德伦理,为孙某介绍的安装工作,本心不求任何利益回报,纯粹是为了他人利益。换言之,杨某是出于好意为孙某介绍安装工作,与赵某无关。且孙某带赵某工作属于孙某个人工作习惯,孙某在承接各个项目时,会有自己的团队,有时是孙某一人工作,有时是两人或者三人,总之人数并不固定。所以,赵某属于孙某带的工人,本质上与杨某无关。

二是赵某在F庭上前后描述不一致。赵某曾在F庭上说杨某承诺每日按照200元的价格支付其工资,这与赵某、孙某收取的安装款1170元价格不符。而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赵某对于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所以赵某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三是赵某受伤是因其操作不当而产生的。杨某在完成与徐某的交易之后,出于好意为孙某和赵某留下了搬抬材料活动架,活动架的承受范围仅限于板材的重量。但孙某与赵某在安装板材的过程中,为了方便使用活动架,导致赵某掉落受伤。因此,赵某受伤完全是因为其操作不当而发生的悲剧。

四是孙某向杨某借款6000元,二者之间应当是债权债务关系。在赵某的治疗过程中,孙某因家庭拮据,曾经向杨某借款6000元用于赵某的治疗,并非F院认定的垫付医疗费,且杨某也是出于人情世故和道德伦理的考虑,答应向孙某借款。因此,二者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孙某和赵某应当返还杨某这6000元的借款。

五是徐某和孙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徐某应当是孙某与赵某的雇佣者。杨某认为,徐某因为家里装修,雇佣了朱某,因为板材太重,需要多人才能够完成安装。因此才通过杨某的介绍增加了安装工人孙某和赵某。杨某在这种中间最多是起一个中间人的作用,一个好心帮助朋友介绍工作,帮助客户寻找安装工人的作用。所以,徐某和孙某应当承担赵某受伤的主要责任,而且徐某才应当是孙某与赵某的雇佣者。

最后,杨某表示该案完全是由于赵某本人的虚假诉讼,导致F院认定赵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进而引发的赔偿事件。希望有关部门可以重视此事,给当事人一个合理、合情的说法。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961088968982681&_wb_client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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