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案例:单位认为员工缺勤旷工扣除工资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支持基本案情曹某自2022年9月13日起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等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但实际满勤情况下的月工资总额为12000元。曹某于2023年10月9日离职,某公司拖欠其2023年1月至10月的部分工资及费用报销款。曹某在离职后向长春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曹某工资76833.92元、费用报销款20355.62元,合计97189.54元。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某公司诉称: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曹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而非曹某主张的12000元。(2)曹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包括累计74天的旷工和47天的缺卡现象,应扣除相应的工资。(3)仲裁裁决书以个税系统为依据认定曹某的工资结构,但个税系统允许数据订正,不能作为有力证据。(4)曹某提供的部分报销票据不真实、不合理,某公司不予认可。(5)某公司及法人已向曹某支付备用金,且曹某尚欠某公司备用金。
曹某认为: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书的结果。
裁判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公司的各项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公司立即支付曹某工资76833.92元、费用报销款20355.62元,合计97189.54元。
裁判理由首先,工资问题,某公司在税务部门报税系统中为曹某填报的个人所得税数据,显示其2023年1月至10月的收入与曹某主张的12000元/月工资相符。某公司虽然主张报税为预报、可调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报税系统个人收入数据存在误差。因此,法院采信了报税系统数据,确认曹某的应发工资总额。
其次,报销款问题:曹某向某公司提交了多份费用报销凭证,其中两份已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审批通过。某公司对部分票据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其真实性。对于无原件的票据,某公司主张不符合财务报销制度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
合法合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薪资标准,并确保实际发放薪资与合同约定相符。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费用报销流程。
证据留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是维护双方权益的关键。企业应妥善保存与员工薪资、报销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
及时沟通:企业与员工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和问题,避免矛盾升级和扩大化。
本案提醒我们,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应理性对待,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