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什么样的“声音作品”才能申请著作权保护?

惟恒知识产权 2021-10-29 16:12:35

“我们倡议一切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特征的声音作品都应获得充分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抵制打击各类侵犯声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日前,2021声音探索者大会暨北京广播节音频版权论坛在京举办,北京广播电视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首都版权协会与法律发展基金会在论坛上共同发布“保护声音作品著作权”公开倡议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没有音频著作权保护,就没有尊重音频内容创作和有利于音频内容传播的良好环境。”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副会长童刚在会上呼吁各界共同推动形成合力,推动音频版权行业创新发展。音频作为声音艺术的载体,是一种可以同时提供陪伴和情感寄托的独特媒介,既是电影电视剧等视听内容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又是一种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表现形式。

如今,从广播到互联网,音频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覆盖人群越来越广,行业产值在过去几年高速增长。此次大会主论坛上发布的《2021中国音频用户全景调研白皮书》显示,2016年至2021年上半年,国内音频传媒市场用户规模超过7亿人,其中广播节目的用户达6.38亿人。与此同时,音频著作权问题日益凸显,如音频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智能AI语音合成他人尤其是名人的声音是否侵权,音频二次创作是否形成新作品等,这些话题引发探讨。

音频内容能否构成作品?

随着音频内容行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对音频著作权的关注逐步增加,其中音频内容能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引发热议。

张 平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作品最基本的构成要件是独创性,独创性表现在表达上而不是表现在内容上,所以一定要区分哪些声音具有独特的表达。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声音都是有著作权的。此外,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中就包含影像和声音,可以将声音内容归到视听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中去。颜 君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兜底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新作品的认定非常谨慎,但会以保护创新的态度对待新作品。比如,实践中,假设朗读者或者表演者对音频内容有很大的贡献度,其贡献能不能作为一个独创性的表达,还需要讨论。如果构成,还需区分表演者权和原权利之间的权利界限,这也较为复杂。

AI合成声音侵权吗?

9月11日是一代评书大师单田芳逝世3周年纪念日。3年前,无数人感叹世上再无“下回分解”,而如今,他的“声音”在音频分享平台喜马拉雅再次响起,“书接上回”重现江湖。

原来,喜马拉雅用语音合成技术完美还原单田芳的声音,并将单田芳的AI合成音应用于6部书籍,用单式评书腔调,全新演绎听众耳熟能详的经典之作。用AI还原单田芳的声音,是否存在侵权情况?刘洪涛 喜马拉雅广电融媒主编:当下的人工AI与模仿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人工AI是完全复刻一个声音,与模仿不一样。被人工AI复刻之后,通常声音版权应归于原作者,但最终还是要看合同的约定。

以喜马拉雅为例,为防范此类侵权纠纷,我们首先会获得文字作品版权的授权,然后还要获得权利人对于声音的授权,解决了这些问题后才会对作品进行版权运营。

当然,作品版权运营都是在授权期限内。对于人工AI声音复刻作品,喜马拉雅尊重所有的创作者,不管是文字创作者还是声音的归属者,都需要获得他们的授权。马一德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如果通过AI技术模仿他人声音,使用者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告知权利人,自己是利用AI技术演绎,不是其本人的声音,同时考虑是不是要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只有解决这些问题后,使用者才能对音频进行商业化运作和推广。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侵权风险比较大。

音频二次创作是否构成新作品?

如果音频内容是在他人文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朗读或者表演,在这个过程中,是不是产生了新的作品?还是说仅仅是原作品的表演问题?颜 君:二次创作的具体形态多样,需要明确在先作品是什么类型、二次创作是什么类型、二者重合多少、是不是构成作品。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把文字改编成有声书的案例,由人朗读或机器AI读,这个过程没有智力创作,类似于翻译,更多的是复制行为。也有在此基础上加上评论的情形,成为书评或者变成广播剧,此时就要看二者相重合的部分是否构成作品。对于这种情况,应尊重在先权利人的利益,需要考虑合理使用等问题,进行个案判断。马一德:声音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将声音变成作品,形成声音作品或者音频作品,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技术创新推动内容产业发展,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细化法律关系,明确权利归属,多方合力共治,音频产业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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