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近看到一起从业人员因违规销售而被保险公司起诉并申请执行要求赔偿的案件。此案件先后历经一审与二审的深度审理,保险公司甚至为维护自身权益不惜启动了申请执行程序。透过这一案件,凸显出保险代理行业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借此跟大家讨论一下,你觉得应不应该支持保险公司追诉的要求?
案件回溯
2020年10月,某寿险公司委托张女士为公司的人身保险营销员,并签订了《xx营销员代理合同》,包含如下附件:1.《xx保险营销员行为准则》及《保险营销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2.《xx薪酬管理制度》;3.《xx扣款约定》。然而,张女士在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通过代为签名和返佣的方式为其母亲和弟弟经办了保险,并获得了相应的佣金、月度绩效奖、财补利益、方案奖励。
2022 年 5 月,张女士的母亲和弟弟实名举报保险公司存在夸大宣传保险及做假资料、冒替签名和返佣等违规销售保险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最终在行协调解下,保险公司退还了两人所交保费的 90%,遭受保单退费损失 29767.6 元。
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赔偿保险公司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现场
01
张女士意见:
1.签署的保险代理合同关于代签、承诺向投保人返利等违规行为的约定未做重点提示,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未做说明告知,代理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自己可以依法主张免除责任,此部分不对张女士发生效力。
2.自己对保险金融产品以及金融管理规则完全不了解,保险公司未对销售行为、从业规则、基础法律规定等重要事项向张女士培训到位,是保险公司严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审慎经营的法律规定造成过度授权的行为,从而导致代理行为因一定过错产生了损失后果,应由授权人保险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02
保险公司意见:
保险公司针对张女士的意见,提供了共计十组证据以进行反驳。这些证据包括《营销员培训上岗及执业证书申请协议》、《新人岗前培训线下版课程表》的详细记录、培训课程PPT的截图资料、培训的签到表、营销合规培训的签到记录、《寿险从业人员诚信服务责任承诺书》、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的正式文件,以及张女士本人承认代替签字的聊天记录截屏、代理合同的细则条款、返佣交易的记录详情。此外,还提供了保险公司的损失清单、、佣金奖金的结算单据、竞赛奖励方案的发放记录等相关材料。
03
法院意见:
1.本院综合审查其他证据,足以用来评判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故不予启动案涉部分材料是否由被告本人签名的鉴定,不影响本案的裁判。
2.根据合同及附件签订的内容,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告主张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且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因代替签名发生的法律后果这一系列条款属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根本不属所谓的“免责条款”。
3.保险公司提供的培训证明能充分证实以尽到了审慎经营义务。案涉退保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具有法律禁止行为,保险公司在涉案退保事件中不具有过错。
4.被告主张按照《保险法》约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是在对外发生退保事件时,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内行使请求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赔偿保险公司佣金、月度绩效奖、财补利益、方案奖励、退费损失等共计 46880.05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审现场
01
张女士意见:
案件可能涉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原审并未对涉案代理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判令上诉人承担相关责任缺乏依据,故提起上诉。
02
保险公司意见:
1.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保险公司亦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 保险公司对张女士进行了岗前培训并发放相关执业证书;
3. 张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有违反监管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形;
03
二审意见:
1. 张女士与保险公司于2020年10月签订了《营销员代理合同》,并签名确认收到《营销员代理合同》及附件。该代理合同及附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双方自愿签订,本院认为该代理合同及附件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 张女士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应当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但其通过代为签名的方式为其母亲及弟弟办理了保险合同,并给其弟弟返佣,导致其母亲及弟弟以此为由退保,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张女士违规执业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认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张女士负担。
执行结果
目前已执行到位16750.41元;查封名下长城牌汽车一辆,但由于该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所以该车辆无法处置。另外查询到名下在长沙有房屋一套,但由于该房屋价值远大于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因此该房屋不能超标的额查封;名下的保险单基本都是涉及重大疾病性质的保单,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保单。故暂时执行程序终结。
小叶有话说
在现实中,代理人返佣往往成为投保人做出投保抉择的“关键推力”。在这种特定情形之下,恐怕 99.99%的投保人都不会表示拒绝,有钱拿自然是令人欣喜的,谁会嫌钱多呢?既然如此,那为何投保人还会向银保监投诉代理人违反规定呢?根本原因在于投保人后续保险合同不想继续时,才发现退保要承受的损失是返佣金额无法弥补的。所以,他们才绞尽脑汁寻找销售违规的证据,以此全额取回所缴保费。
投保人因为返佣的利益驱使选择投保,后续又为了全额退保而投诉代理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代理人的利益,也对整个保险行业的诚信和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代理人返佣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保险销售秩序,导致代理人没有提供持续优质的服务的动力,甚至还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失惨重”!
希望这起案件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