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灿某担保公司、原审第三人邮某银行济南分行与申请人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被申请人述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追偿协议》等涉案电子合同实施过电子签名,合同落款处与虢某某姓名相同的三个打印字体即为虢某某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
但是,涉案电子合同里所谓虢某某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却明显存在问题:
首先,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2日向借款人回复的电子邮件载明:“您要求调查的证书是2020年9月25日上海有某某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存有您的身份材料,如您认为您对证书信息不知情并否认您与有某某家有关系,建议您直接与有某某家联系处理。”
其次,被申请人一审举示《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报告载明:“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上海灿某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签名文档,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履行了以下验证业务。”
以上问题充分表明数字证书申请主体、接收主体分别为上海有某某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灿某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虢某某,数字证书接收主体之身份信息与虢某某的身份信息毫无关联。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给“订户”下的定义为: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接收证书的实体。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进一步明确“订户”“电子签名”之间的关系:在电子签名应用中,订户即为电子签名人。
可见,所谓虢某某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证书申请、接收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明显不一致,涉案电子合同里根本没有虢某某的电子签名,虢某某根本不是电子签名人;被申请人一直在撒谎,其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展开的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辩论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代理,对谈判、起诉、答辩、上诉、申诉、举证质证、辩论等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