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案例:强拆10年未给补偿,法院:履行补偿职责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1-07 04:53:15
江苏案例:强拆10年未给补偿,法院:履行补偿职责基本案情王某在江苏省某村的房屋因旧城改造拆迁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并于2010年12月5日被拆除。然而,直到2021年也没有得到与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安置补偿。王某认为,其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21年2月3日向县某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但未得到回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县某府限期对其房屋按照《补偿清单》予以安置补偿。 双方观点王某认为: 市、县级某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某府作负有对原告安置补偿的职责,应当给予原告公平合理的补偿 县某府认为: (1)其没有对案涉房屋实施过拆迁或征收行为,而是由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的拆迁。(2)在该房屋被拆迁时,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颁布实施,因此政府不负有安置补偿的职责。 裁判结果: 责令县某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该职责。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县某府是否对房屋负有搬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案涉地段拆迁项目系县某府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开展的搬迁活动,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亦未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县某府以委托国有公司“收购”的方式代替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并委托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相关拆除工作,因此产生对王某房屋进行征收并补偿的附随义务;(2)争议焦点二:县某府应当如何履行法定职责。县某府与王某就案涉房屋性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尚需由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程序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从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角度出发,本案不适宜由法院直接作出给付判决。 温馨提示在涉及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纠纷中,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被拆迁人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本案中王某没有及时针对强拆提起诉讼,到2021年时起诉期限已过,希望看到此文的朋友如果遇到强拆,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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