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案例: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支付剩余工资,法院:支付赔偿金基本案情钱某无固定职业,于2023年2月17日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担任某大学东城校区项目的劳务管理工作。合同规定,钱某的月基本工资为20000元,且若工作不足一个月,则按日工资计算。然而,在工作期间,钱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该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钱某的劳动合同,且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剩余工资。钱某因此向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钱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职工何某支付剩余工资及赔偿金共计59712元。
双方观点:
钱某认为,自己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但被告未按照合同支付剩余工资,且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钱某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39712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月薪20000元计算)及赔偿金20000元(按照月薪20000元的标准,因被告违法辞退员工,应给予双倍经济赔偿)。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某在诉讼过程中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钱某支付剩余工资39712元及经济赔偿金20000元。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剩余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原告钱某的劳动合同,且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就该案与粉丝朋友们分享以下几点,希望大家受用:
签订合同时需谨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合同期限等关键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维护自身权益: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时刻保持警惕,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更希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