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泽豪记大观 2023-08-22 15:08:30

我国的慈善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在过去的四十年里,发展速度很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也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探索来实现的。制度作为有效的规范,它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与运作有着重要的保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由行政、内部、社会三个层面组成的慈善组织法律监督制度,但在疫情期间慈善组织运行并没有体现应急状态下的特殊性,暴露出了一些典型问题。

这些问题隐藏在慈善组织的日常运作中,在突发事件应对的过程里集中暴露出来。问题的解决需要在慈善组织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进行深度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慈善事业已经从传统的款物接济下的“小慈善”转变为追求普遍公共利益的“现代慈善”,在需要对“公益性”要求进行回应的背景下,原有的以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为价值追求的经济性监管难以发挥作用,以保持目的性为核心的社会性监管的功效日益凸显。

现有的行政主导下的三元监管结构制度从构建目的上来看符合社会性监管的基本要求,具有合理性。但是对于“现代慈善”新要求的满足呼吁监管手段的与时俱进。

提升法治化水平必须以公法思路为基本导向,通过明确的规则提升行政监管的理性,细化的标准保障内部监管的科学性,丰富的平台实现社会监管的可参与性,完善应急情况下慈善组织的内核,推动“互联网+”慈善与时俱进,以保障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内核。

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法律监管体系已经形成,且法制规范的内容也较为全面

和规范。[10]在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方面,由行政监管机制、内部监管机制和社会监

管机制组成的多元监管体系基本完成构建。慈善组织行政监管机制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检查慈善活动,监管的内涵主要包括了公益的各个方面。内部监管主要是由公益机构和慈善行业机构之间所形成的内部管理与自律制度。

慈善机构在设置内部管理体系时,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财产管理和项目管理机制。在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必须建立慈善机构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而社会监管是指由社会公众和媒体,利用申诉、检举、曝光等方法对慈善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NGO[15]学界认为,慈善组织在其所开展的一系列慈善活动中所表现出的、能够为公众所接受和满意的水平,即为慈善组织的可信度。

从经营的观点来看,一些学者认为,慈善组织的信用主要体现在其良好的治理机制上:给出的建议公正、从业人员有职业道德、战略计划长远以及财政实力雄厚。总之,慈善组织的可信度可以被理解为:包括公众、媒体、政府机构,甚至是慈善组织的内部人员,都对其表示赞赏、信任和满意。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有关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问题更是鲜为人知。《慈善法》虽然专门设立了一章[16]对慈善组织及政府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但其内容比较粗糙,缺少相应的政策支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也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有所规定。

例如,在《慈善法》规定的框架内,民政部于 2017 年 9 月 4 号发布了“慈善中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此平台方便了公众对有关慈善机构、公共筹款和慈善计划的了解。

该网络平台由政府机构搭建,利用互联网整合各类慈善机构的资源,提高信息的可得性,标志着慈善机构信息公开的里程碑。但由于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平台继续面临信息不足、诚信存疑等问题。社会大众呼吁慈善组织对于捐赠物的使用采用公开透明的公示方式。例如在(2019)京行中 2321 号[18]一案中,体育基金会在接收特伦公司捐款的过程中,违反了其章程和公益事业的经营范围,没有及时、有效地向公众披露。

基金会收受捐赠应当是公益性的,如果在接收的时候附加了对受助者的好处,应当被视为违背了公益目的和公益活动的经营范围。本案中,体育基金会和特伦公司的约定,实际上是授权该公司利用体育基金会的名义对公司本身及其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系以慈善捐赠为名帮助公司从事营利活动,构成了对特伦公司的利益回报。此行为违反了公益慈善无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特征,亦违反了体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透明化宗旨和业务范围。

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慈善组织发展的新趋势。当前的慈善事业发展已由单纯的“小慈善”发展为“现代慈善”,向普及性社会公益服务发展。

纵观全球慈善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种转变是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现代慈善”追求平等性、多元化、适应性,注重各方的全面融合和参与,并确保各类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概括地说,这是一种维护公众利益的诉求,它所寻求的保护,不只是单纯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也不是针对某一群体的具体福利,而是为整个社会的各种利益群体提供无差别化的权益。

《慈善法》第八章明确了慈善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对公开的标准和惩罚的规定并不明确。慈善组织大多会选择不向外界公开慈善组织内部信息,因为即使不公开的话,也不会被惩罚的,但即极主动选择了公开信息,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奖赏,显而易见的公开不仅会耗费人力物力,更没有获得任何好处。

而且,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即便是慈善组织将自己的资料公布出去,也很难保证它的真实性。该调查表明,为了吸引捐助方,一些慈善组织会对某些报表资料进行涂改,尤其是对项目开支和管理层的比率进行了调整。在没有制定出详细的对策之前,内部的监管机制还不能有效地改变这种情况,而且,由于成本过高,行政监管也不会起到应有的效果。

同时,由于社会监督本身就是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群体,它的特殊性很难被察觉。即使公众仍然怀疑慈善机构所公布的资料,但如果没有真正的处罚措施,公众的关注也会因为其他的热点而渐渐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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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豪记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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