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从侵害与反侵害角度说,正当防卫包括他人对自己实施侵害时的“反击”行为,以及侵害者对他人侵害时的“见义勇为”。而且,反侵害或者“见义勇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伤情,应等于或略大于被侵害人伤情。
注意,“略大”不是“无限大”。
比如,侵害者只是对被侵害者实施了轻微伤害,被侵害人或“见义勇为”的人,就不可剥夺“侵害者”的生命,否则就是“防卫过当”,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因“出手帮忙”所形成的“正当防卫”,大致有这么几种特点,一,“见义勇为”;二,路见不平挺身相助;三,突发侵害事件,若再不出手制止,不可预估的严重后果即将出现。
前两种情况,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和遇见,见义勇为的人和“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勇士,常见诸媒体。没办法,中华民族的美德之一,就包括邪不压正和不惧危险的挺身而出,人们凭直觉向被侵害者伸出援手。类似的例子很多,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那么第三种情况下产生的“应激行为”有没有,或者多不多?咱们用事例来看看,这样的“应激心理”会不会在人们身上产生直接行为,直接行为产生的极端后果,该不该追责?
22日晚发生在莫斯科卫星城音乐厅的恐怖事件,4个恐怖分子持枪对人群无差别射杀,并投掷炸弹燃烧弹,据俄罗斯官方报道,截止北京时间25日早上,恐怖袭击已经造成137人死亡,145人受伤住院治疗。事件发生后不到24小时,包括4个枪手在内的11名嫌疑人被抓获。
我们不讨论谁是制造此次恐怖事件的幕后人,只讨论其中一个环节,当4名枪手在音乐厅无差别射杀平民时,一名男子为了保护受惊吓的妻子,趁其中一个枪手换弹夹时,扑上去,一手抢夺枪支,一手拳击枪手面部,导致枪手倒地并晕厥。
这名被平民制止的枪手,应该就是电视新闻里露脸的那个眼眶受伤的枪手。在枪手手里有枪,身上有炸弹,且已经屠杀很多人情况下,多数人会选择逃跑,这是人“趋利避害”的本能,但总有人不顾忌这些,这名俄罗斯男子就是这类人,看到妻子受惊吓,包括自己和妻子在内的很多人接下来都可能丧命,不再考虑自己会不会被杀,冲过去,徒手与罪犯搏斗。
种种原因都有,这个俄罗斯男子没有将枪手致死,如果将枪手致死,也不影响俄罗斯将其定义为见义勇为的“俄罗斯英雄”。这就是典型的“第三种情况”——突发危害社会事件时,只考虑公众安危,制止行为可以无限大。
曾经轰动一时的“唐山打人案”,虽然属于刑事伤害案件,与“恐怖事件”性质相差十万八千里,但也具有危害社会公众的因素,在场的无关人员不少,男女都有,却没有人出面制止罪犯逞凶,现场的凶悍,以及被殴打的女子,惨不忍睹。
反过来想,当时如果有人出面制止罪犯逞凶,并将其致残甚至致死,会有什么后果?从刻板的程序来说,算不算见义勇为,那需要时间来调查印证,就这段时间,人是被限制自由,还是在家等候调查结果?
是不是很难说?
我们在提倡“见义勇为”和人人向罪恶说“不”的大背景下,如果直接证据(比如监控,路人视频),能证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人的行为具有“见义勇为”特征,即便造成极端后果,现有的程序是不是首先应该让出手相助之人,不受到“限制自由”的窘迫?
说实话,中国人不缺少热血,“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勇士,自古有之,但为何如今的人们,却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究竟是人们不愿意多管“闲事”,还是被一些“刻板”现象冷了心?
我觉得,我们应在制度上更加细化,细化到让人有“见义勇为”的信心。上面说了,中国人从来不缺血性和勇气,让完善的制度充分调动人们“见义勇为”的本能,那就是群体反应,少数罪犯还敢明目张胆侵害他人吗?出手相助的一人一拳,打的他亲舅都认不出他是谁。
我们庆幸生于中国这个安全的国家,希望我们的同胞平时一团和气,路遇不平时,人人都会站出来“一声吼”,喊出人们的血性,向罪恶出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