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代理申请“塔利班”商标,这家公司惨了……

惟恒知识产权 2022-01-20 18:24:22

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XX公司在接受XXX公司咨询申请注册“塔利班”商标的时候,告知对方申请注册“塔利班”商标的成功率有九成左右,并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XXX公司同步申请注册“塔利班”服务商标,即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注册“塔利班”商标。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孔**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涉嫌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决定文书名称:决定文书名称

决定文书号:佛市监执监处字〔2021〕135号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违法事实:经查明一,2021年7月中旬,当事人代表XX公司在接受XXX公司咨询申请注册“塔利班”商标的时候,告知对方申请注册“塔利班”商标的成功率有九成左右,并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XXX公司同步申请注册“塔利班”服务商标,即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注册“塔利班”商标。于7月29日下午通过微信方式收取XXX公司转账2300元商标代理注册费用,并于2021年7月30日代理XXX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塔利班”5个类别商标注册申请。经查明二,2021年8月20日,XXX公司留意到阿富汗局势的变化,意识到申请“塔利班”商标是不妥的,所以主动在网上申请撤回“塔利班”商标注册申请,并如实告知了XXX公司,XXX公司对此撤回表示同意。经查明三,2021年6月7日,当事人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对方同步申请注册服务商标,最终接受XXX公司的委托,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注册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上申请注册“金鼓齐鸣”商标。经查明四,代理XXX公司申请注册“塔利班”、“”、“金鼓齐鸣”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资料等所有流程均由当事人负责办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0.5(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1-11

执法主体名称: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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