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王朝都是怎样要求老百姓为自己无偿“打工”呢?

历代经典历史 2024-04-14 06:32:47

秦汉至清代以来,徭役制度在各个朝代不断发展变化。历史上徭役制度的不断发展都是为了适应各个朝代当时的环境,没有一个徭役制度可以适应每个朝代。

徭役制度的变迁

(一)秦朝。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对外征战,对内大兴土木,都要征用大批劳动力,人民的徭赋负担十分沉重。据记载,秦代营建阿房宫用 70 万人,在骊山修始皇陵动用 70 万人,北筑长城约 50 万人,屯戍岭南 50 万人,北防匈奴 30 万人。仅这几项征调,就已动用劳力近 300 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2000 万人的 15%以上。为保证官府和军队所需官物粮草的传输,又有大批劳力被调发。当时为供应河北(黄河以北、潼关以东)戍守军士的粮草物资,男劳力基本上全部当兵服役,冻饿而死者不计其数。可见,秦代徭役对社会生产力是一种破坏。

(二)汉朝。汉代徭役,包括在地方、郡县、京城和边境的各种兵役,还包括为皇室和郡县所服的各种劳役。汉代规定,民年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均有义务服役。凡民达到服役年龄,就要进行登记。汉景帝二年,曾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服役年龄提前了三年。汉昭帝时才恢复汉初旧制,从二十三岁起役。平民被征发服劳役,一般包括建筑宫室、陵墓、城池、边境和冲要的障塞,修筑驰道,治理江河,修筑大规模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堵塞黄河决口,往边境运送粮草物资,军队出征时军需用品的运输,以及皇帝出巡时所经过道路桥梁的修筑和维护等。这些项目,虽然工程规模大小不一样,服役时间长短不一样,但沉重的劳役,给贫苦人民带来了诸多负担。

汉代的兵役,包括正卒、更卒、戍卒等三种。正卒即正式的兵役。在国家规定的年龄里,成年男子必须在本郡充当步兵(或骑兵、水军)一年 ; 如遇军事紧急需要,还要延长服役时间。更卒是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县服一个月的劳役。农民亲自服役的叫“践更”,出钱由政府雇人代役的叫“过更”。戍卒指每个男子一生中要到边境上去屯戍一年,或到京师去服役一年。到边境屯戍的叫“戍卒”,到京师服役的叫“卫士”。

(三)隋朝。实行租调制。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开皇三年(公元 583 年),隋文帝将成丁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每年服役时间由三十天减为二十天,调绢亦由原来的一匹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丁男五十岁免役收庸,即由缴纳布帛代替服劳役。隋代租调制贯彻了“轻徭薄赋”的原则,百姓休养生息,使经济得以发展。

(四)唐朝。实行租庸调制。唐承隋制,庸在唐初武德时即已存在。高祖李渊令日:“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每丁每年原则上要为国家无偿服劳役二十天,闰年加二天;在特定条件下,即“无事”时,允许折庸即缴纳实物代役征收。唐代折役,每天按绢三尺计算,谓之“庸”。如果政府需要征发力役,不仅二十天力役需要服现役,赋税的租、调部分也需要折成现役。正常的力役二十天之外,加役一个月,可以免除租、调,连同正常力役二十天在内,每丁一年的劳役总共不超过五十天。

隋规定五十岁以上可免役收庸,唐则规定所有的丁均可以庸代役。以庸代役,使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一方面直接增加了农业劳动时间,另一方面劳动者可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生产积极性相应提高,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五)宋朝。两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和雇佣劳动的发展,徭役劳动也有很大变化,徭役制度基本实现由现役到代役的过渡。两宋的徭役主要有职役与杂徭。征发时,往往以户等为标准,以等定役。职役即人民到地方政府为“吏”,执行地方公务。宋代的职役种类繁多,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此外,州、县自曹司以下的各项杂职都由各乡户按户等轮流差充,所以也叫差役。

宋朝的杂徭是临时性派遭,主要从事地方建设,包括挖渠、修路、治水、筑坝等,也承担搬运官吏私物,修建官府私第等。这种徭役无固定时日,也无固定名称,如春天征调,叫做调春夫;应付紧急任务而征调民力,叫做调急夫。这种杂徭虽然有利于地方建设,但征调无时,应役者常废耕稼;又兼富户诡避,杂役负担全落在贫民身上,致使民贫役重,困苦不堪。

熙宁二年(公元 1069 年),王安石改差役制为雇役法,也叫募役法或免役法,对后世影响巨大。雇役法由以身充役改为以钱代役,于是役变成了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而且征收范围扩大,原来不出役之家,如官户、僧道也与平民一样出钱助役,在免税钱、助役钱之外,另取二分为免役宽剩钱,此法在一定程度上均平了负担,具有明显的均税意义。哲宗元祐元年(公元 1086 年)司马光当政,即改行差役法,直至南宋灭亡。但衙前之役仍实行雇役,形成差役与雇役并行的状况。乾道间,范成大首创义役法,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当役民户各出田若干,或出钱合买规定田数作为助役田,以所收田租供应役费。出钱多少,按贫富定等差。

宋代役法变革,大致经历了从差役到雇役再到义役的转变。然而宋代役法之转变,不管是“差”,是“雇”,还是“义”,都不是全国清一色的实行,多是诸法并行,且无论实行哪一种役法,负担都大部分落在贫苦农民身上。

(六)元朝。元代的徭役主要包括兵役、职役和杂泛差役三大类。此外,又有雇役、代役、助役、免役的方法和规定。

(七)明代。 明洪武元年( 公 元1368 年)定役法,规定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足一顷者,以其他土地补足,称“均工夫”。每年农闲时,应役者赴京供役三十日而归。田多丁少者以佃户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以供服役之资。赋役黄册编成后,按丁出役。明代规定,年十六岁为成丁,开始服役,六十岁始免。

张居正对明代的徭役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条鞭法里面有关徭役的内容包括:赋役合并。将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各种名目徭役、向地方征收的土贡方物以及上缴京库备作岁需和留在地方备作供应的费用等都合并为一,使赋役统一于田商,随夏、秋两税一起征收,简化征收手续。赋役合并后,官府所需力役,由其出钱雇人应役,不得无偿征调。

(八)清代。清代中期时,差徭本已摊入地亩,而各县遇大徭役仍借口临时向民间摊派。因无统一标准,故十分苦累。当时给城乡居民、各行各业造成很大困扰的是陋规、官价等差徭,而给农民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的是车马差、兵差和河工。清代后期,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 1902 年),因筹摊新赔款项,户部又奏请酌加,不仅承认新差徭为合法收入,旧差徭也一并获得合法根据,差徭遂又成为正式附加。

徭役制度的发展及思考

一是农民从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转变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以庸代役,使农业生产时间有了保证,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

二是徭役种类由繁多逐渐减,以一条鞭法为标志。赋役合并后,官府所需力役,由其出钱雇人应役,不再无偿征调。

三是徭役繁重程度逐渐减少,可以隋代租调制为标志。隋代贯彻了“轻徭薄赋”的原则,使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四是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由强到弱,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一岁之役,官为佥募”,使农民获得更多的选择自由。

以上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封建徭役的实质在于巩固特权阶级的统治。特权阶级不仅自己不服徭役,而且荫庇众多投靠之户,这正是历代户口逃亡的一大漏洞,逃亡户增多让未逃亡户更受徭役制度的重压,其结果是竞相逃散,荒废田亩。从秦汉至清代,历朝统治者都实行了较多的徭役制度改革,出发点是均平赋役,实际上许多殷实富裕之家往往不愿充役,而通过买通官府,将赋役负担转落到贫困户身上。因此,要在封建时代求得公平合理的徭役制度是不可能的。历史上徭役制度的不断发展都是为了适应各个朝代当时的环境,必须符合生产规律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

0 阅读:0

历代经典历史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