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罚款不要命!”新疆,女子骑电动车回家时没戴头盔,途中突然遇到1名辅警,女子紧急刹车后摔倒,送医后确定右脚拇指骨折,事后女子要求交警队赔偿5.3万元,理由是辅警没有执法权,且处置过程中操作违规,交警队却说一切都合法合规,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朱女士结婚多年,为兼顾家庭和工作,她特意找了一份离家不远的工作,事发当天下午,朱女士下班后,像平时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
这条路朱女士已经骑过很多次,从来没有出过事,当天她骑车也没有戴头盔,正当她慢慢悠悠在路上行驶时,这一幕被对面的一名辅警看见。
对方赶紧穿过马路,用双手示意朱女士停车,朱女士见交警过来赶紧刹车,不料一个不稳,直接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时脚上就传来一股钻心的疼痛!
去医院诊断后,朱女士才发现,自己的右脚拇指骨折,这让朱女士非常不爽,觉得自己只不过是没戴头盔,交警却非要从马路对面穿过来。
正是因为交警的行为,才会导致自己意外受伤,因此朱女士要求交警队赔偿,被拒绝后,朱女士将交警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3万元。
朱女士认为,辅警的执法过程不正规,才会导致自己受伤,交警队作为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辅警的违规之处有3点:
首先,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0条,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或由1名交通警察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而事发当天,仅有1名辅警对自己执法,执法人员数量不对,不符合程序要求。
其次,规范第70条规定,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合理地点,并设置减速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等。
但交警队当天在拦截时,没有在执勤点200米以外设置减速标注,也没有设置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最后,交警队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强行责令自己停车,违反规范第73条,该条规定,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车辆不得影响交通。
对于朱女士的3点理由,交警队一一答辩:
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0条规定,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合理选择相应地点,并按要求放置提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等。
本案中,事发时辅警只是在道路上进行巡查,并未对朱女士进行处罚,不属于设点执勤,不需要按照第70条规定设置相关物品。
2.电动车随意性很大,随意驶上机动车道路危险性很高,交警巡查主要是想劝导和教育,出发点是为公民的生命权益和道路交通的正规秩序好。
且事发时,朱女士至少存在2种违法行为,不仅没有按要求戴头盔,还违规上机动车道行驶,辅警看见违法行为而制止,属于正常履职尽责,并没有相应过错。
3.巡查的辅警当时并没有和朱女士直接接触,朱女士之所以摔倒,是因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看到辅警上前盘查而紧张,进而急刹车摔倒,和辅警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结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证据,法院认定,朱女士骑着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且未戴头盔,被辅警发现后招手示意停车,朱女士刹车时摔倒致右脚受伤。
首先,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中,虽然被告是交警队,但仍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要交警队承担责任,需要证明执勤的交警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和朱女士的摔倒受伤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辅警巡查是履行职务行为,并无明显过错。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41条,交通警察发现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在合适地点,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中,辅警在巡逻中发现朱女士未戴头盔、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后,招手示意朱女士停车接受检查,该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主观过错。
且朱女士摔倒,直接原因是自己刹车过急和不小心,间接原因是先前违规驶入机动车道,交警招手示意这个介入因为,与摔倒致伤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朱女士认为辅警违反规范第70条和73条。
一方面,规范第31条规定,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由此可见,交警执勤可视情采取定点和巡逻2种方式。
规范第70条只适用于定点执勤方式,而本案中,事发当天,辅警根据交警队统一安排,在县城内进行巡逻执法,并非定点执勤,因此不需要设置警示标志等。
另一方面,规范第73条规定,即便驾驶人拒不停车,也不得采取以下3种方式拦停: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攀扒车辆。
执法视频显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仅仅只是招手示意朱女士停车,并不存在第73条规定的3种违法方式。
综上,判决驳回朱女士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