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判抢劫罪的李四强获再审改判无罪后,8月16日,澎湃新闻获悉,今年8月广东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李四强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四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合计234万余元,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李四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据该案赔偿请求人的一位委托代理人介绍,针对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的赔偿决定,李四强的家属不服,已向汕头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李四强出狱之后已于2016年去世。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智力残疾的安徽利辛人李四强失联,2007年,南京建邺警方在进行流动人口普查时,发现了在南京打工的李四强。因身上有一张抢劫案在逃人员“刘西文”的身份证,李四强被抓。后广东汕头龙湖区法院认定其为“刘西文”,在汕头犯下抢劫罪。
服刑期间,监狱的管教发现“刘西文”实为李四强,法院调查后,又裁定李四强冒用“刘西文”身份参与了汕头抢劫案,将判决中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李四强继续在狱中服刑。2016年,服刑完毕的李四强回到老家,家人们得知他的经历后,认为抢劫案案发时间段内,李四强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不在广东汕头,于是决定帮他申诉。而李四强在出狱两个月后因病重不治去世。
2024年4月19日,广东潮州市湘桥区法院对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四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此前的判决和裁定,宣告李四强无罪。宣判后,审判长当庭告知申诉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据国家赔偿决定书,龙湖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2007年9月19日,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刘西文”(真实身份为李四强)抢劫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向该院提交了认定被告人“刘西文”(真实身份为李四强)在汕头市抢劫6宗的相关证据。该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西文”(真实身份为李四强)犯抢劫罪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刘西文”(真实身份为李四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并移送执行。后申诉人李奎星不服上述刑事判决,于2017年开始逐级向该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指令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对李四强犯抢劫罪一案再审、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再审作出(2024)粤5102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四强有罪,判决李四强无罪,该判决于2024年4月30日生效。
另查明,李四强于2016年9月2日死亡,未婚,无子女。李四强父母已故。
龙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四强于2007年3月26日被羁押,2016年6月25日被释放,共被羁押3380天,应支付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赔偿金1563047.2元(3380天x462.44元/天)。此外,考虑有罪判决对李四强及其家人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酌定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781523.6元(1563047.2元x50%),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李四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转自:澎湃新闻)
烟语君语:没有有效监督,司法案件能错的多离谱?打着“依法”名义将一个“傻子”判刑入狱
2024年4月30日,“北青深一度”再就本案发文“李四强抢劫案”的无罪判决,解开了哥哥8年来的疑惑”,详解了离奇的案发经过及申诉的艰辛过程。来自“北青深一度”报道称,安徽利辛天生智力残缺的“傻子”李四强,因身上持有一张汕头抢劫案在逃犯人“刘西文”的身份证,被汕头警方抓获后,直到被龙湖区法院以“刘西文”的身份被判抢劫罪,入狱服刑。
李四强的智力状况何如?根据报道,因为遗传原因其属于“无劳动能力”情形,经村里核实上报早被纳入低保范围。熟悉人的话是,“只要跟李四强说两句话,就能知道李四强有没有做案能力。”可是在讯问笔录上,李四强承认“自己真名就叫刘西文,也承认2003年在汕头抢劫,并能准确说出刘西文的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家庭成员姓名等信息”。
2007年10月11日,龙湖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刘西文”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这份判决书显示,“刘西文”(实际受审人是李四强)没有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上诉。服刑期间,监狱的管教发现“刘西文”的真实姓名是李四强而上报。2009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书,称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刘西文称谓及基本情况有错误,将判决书中所有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2016年6月25日,因表现良好,李四强被刑满释放。用村干部的话是,“凭他的智商,能抢劫?”2016年10月28日,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聘请了律师,向龙湖区法院递交了申诉书,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法院回复是,李四强被抓时,身上有刘西文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又像其本人,且在公安机关讯问和法院审判过程中仍继续冒名“刘西文”,认为用裁定书方式更正被告人姓名不影响犯罪事实认定,不构成程序违法,驳回了申诉。报道披露了更为令人震惊的是,2022年8月11日,利辛警方协助汕头警方将真正的刘西文抓获,涉嫌罪名正是抢劫罪。得知刘西文被抓后,李奎星委托律师将同案犯的证言(2022年8月初,记者找到了涉案抢劫案中的两名已刑满释放的同伙辨认,根本不认识李四强)及刘西文被抓的情况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了广东高院。媒体公开报道后,广东高院公开回应称,已受理李奎星的申诉。直到2024年1月29日,广东高院才派员到安徽省利辛县,将案件再审决定书送给李奎星。此前的2018年,李奎星就已经向广东高院申诉过。2024年4月19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裁定,宣告李四强无罪。
报道也提到,令李四强定罪判刑的关键证据——刘西文的身份证,2007年的原审案件材料里没有记载,民警称,“当时刘西文有无随身物品移交,现已没有印象”。申诉代理律师在原审案宗中没找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级工作组全面调查后,仍未查到这张身份证的下落。
这个案件留给我们的启示是,司法办案,仅停留在法律规定的诉讼策程序、法律责任上,仅停留在各自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上,是远远不足以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需要的是,司法办案必须做到公开办案接受媒体监督,充分重视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保障,才能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否则的话,任何人,都可能面临着李四强的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