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期聚焦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暂行规定》一事。其中涉及的规定制定流程引发广泛思考。
局党委研究同意该规定,然而局党委并非局的最高立法机构。此规定究竟应以何名义公布,以及制定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值得深究。
有人认为,应先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再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后印发遵照执行。这反映出对规定权威性和合法性的重视。规范的制定程序不仅关乎规定的效力,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的落实。
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事件所折射出的行政规定制定的权力归属、程序正义以及合法性审查等关键问题,期望能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促进社会治理的不断完善。
关于行政规定制定程序的思考
作者 高山
在现代社会治理中,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类规定对于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期,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暂行规定》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制定程序的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局党委并非局的最高立法机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程序通常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在行政体系中,立法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的原则和程序,以确保所制定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对于局党委研究同意的规定,直接以局的名义公布而不以局党委的名义公布,这涉及到行政机关内部的决策流程和职责分工。局党委在行政决策中往往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但其并非直接行使立法权的主体。以局的名义公布规定,是基于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
然而,有人提出应该是经局党委研究同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再印发遵照执行。这种观点反映了对于行政规定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更高追求。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的权力机关,其审批通过可以为行政规定增添更高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但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规定都需要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的审批。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以制定一些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和原则,以保证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行政规定的制定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正义。这包括充分的调研、广泛的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才能确保行政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反映公众的意愿和利益,避免出现权力滥用和随意性。
同时,对于行政规定的制定,还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和科学性。规定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规范。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应当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和影响,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规定的实施不会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
此外,加强对行政规定制定过程的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内部要有自我监督和审查机制,外部也应当有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渠道。公众应当有机会参与到行政规定的制定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而司法机关对于明显违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规定,应当有权力进行审查和纠正。
总之,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暂行规定》这一事件,引发了我们对于行政规定制定程序的深入思考。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不断完善规定制定的程序和机制,提高规定的质量和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我们期待着行政机关在制定规定时,能够更加严谨、科学、民主,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和公共利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行政规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