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称:2020年5月,男子张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品牌总监,月薪5万。入职试用3天后,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出具解约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提出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支付其5月份的工资。
公司不服该裁决书,于是向法院起诉。
本案两次审理后,法院均认为双方在较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矛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不支持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张某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试用期被解雇有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由用人单位举证,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为违法解除。
该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仅列明“上班时间非固定打卡,以完成任务为主”,而未将任务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公司主张张某存在策划方案没有人认可、宣传页面没有人转发、调整工作3次以上没有效果以及全员工作不和谐等,但未据此提交其公司预设的客观标准。故法院对公司所持的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有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此情况,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可能将赔偿张某1个月工资。
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三次审理,张某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显然不可能再实现,但是企业也将会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很多企业雇主认为试用期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任何赔偿,此案再一次警示试用期解除不赔偿是有前提的,前提是需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建议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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