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强制猥亵他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查,9月5日3时许,周某(男,23岁)酒后在茂名北路某超市门口对一女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当日,周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当事女子社交平台显示,其本人系一名综合格斗运动员,多次参加综合格斗比赛,曾被打致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仍未放弃综合格斗。据媒体消息,她是运动员出身,小学六年级时进入体校学习柔道,曾多次代表国家队参赛,获得了柔道黑段。2020年她从柔道退役后转型成为一名综合格斗选手至今。
在周某被拘留后,女子向媒体回应了案情表示:“考虑到我是综合格斗运动员,下手可能会比常人稍重,担心无法掌控尺度而引发严重的后果,我最终选择报警。”
在谈及为什么不还手时,徐女士称,作为一名综合格斗选手,每天不间断地训练是为了追求梦想,而不是诉诸暴力,“冲动是魔鬼,拳脚无眼,我报警处理是为了给其他女孩子‘打个样’。”媒体报道的当事女子平日进行格斗训练视频截图。
女子的上述言论引发热议,有网友对她的行为表示不解:既然已经练了格斗,为什么不动手严惩恶人?如此的评论,显然没有得到涉事女子的认可,而且其还在坚持认为,“我建议女性可以去学习一下格斗、防身术等运动,这样起码遇事会有底气。”女子的上述观点又遭到了网友的呛声:学了格斗,却没有保护好自己,为啥还在鼓励别人去学?
烟语君认为,受害女子的遭遇及认识,凸显了当下法治教育的偏差和悲剧!
根据“警方通报”,“超市门口”、“刑事拘留”,可见男子猥亵行为的严重性。而根据媒体的报道,受害女子虽然拥有格斗运动员的反击能力,却只是,“事发时(醉酒)男子将其推倒,没有产生进一步伤害行为,于是她将其推开,并在安全距离选择报警”,不得不引发网友的如潮不解,为何不进行还击?按照女子鼓励女子学习格斗的倡导,学习了格斗技术的,本不应该被人具有扑倒等动作才对,哪能成了涉嫌刑事犯罪的受害者,还在言称可以“保护好自己”?这不符合逻辑吧?这已经是近期第二起有能力反击,而坐等着受侵害之后报警处理的新闻事件了。此前的8月底,青岛某地发生了一女子驾车逆行插队未果追尾前方大巴车,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子司机,不仅疯狂辱骂,还连扇对方十几个耳光,打的司机口鼻流血的事件。
事后得知,被打的男子还是一个退伍军人,针对网友质疑的为何不当场反击时给出的解释是,担心车里还有孩子的安全和影响不好,应该相信法律可以制裁肇事女子。
值得注意的是,在逆行女用手机殴打男子的时候,旁边有围观者还在多次提醒被打男子,“千万别还手”、“千万别还手”......可见,普法宣传的,“还手就是互殴”、“不要打架,打输进医院、打赢了进监狱”,有多深入民心,被受害者奉为圭臬。让受害者面临自身权益受到殴打、强制猥亵时,还能忍住天性的不予还手,这是立法本意和法治追究吗?《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中,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尤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却在几十年时间里被称之为“沉睡条款”,在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中,少有适用。运用更多的是,还手就是互殴,按照对方的伤情各自承担责任,不问案件起因,不问过错在谁、不问目的是侵害还是反击。
就在上述的女格斗运动员受害的新闻报道中,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在强调“正当防卫也不能无限制地进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问题是,情急之下,别说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普通民众,就是经过法律实务的专业法律人士,又如何把握反击的尺度和力度呢?就像法学专家质疑的,执法司法中,对受害者动辄要求反击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莫不是要规定,反击一拳是正当防卫,反击两拳是防卫过当,反击三拳是互殴?
再好的普法教育,不如一个司法案例的宣传效果。尽管电影《第二十条》全国热映,让那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人尽皆知,可真到了司法案件处理上,认定正当防卫的又有几个案例,能获得多少执法司法人员负有职业担当精神的认定呢?
知政失者在草野,知屋漏者在宇下。激活正当防卫制度,不能靠司法文件规定、热播电影宣传,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在执法司法案例中、执法司法人员的日常工作中。激活正当防卫制度,貌似一个法律问题,实则上升维度空间的话就会想到,一个人连自身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都不敢维护时,还怎么会在他人需要帮助时、国家和社会需要匡扶时挺身而出吗?仔细想想吧,这个问题有多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