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慧律师胜诉案例:夫妻共有房屋收取的租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A女士、B先生离婚诉讼已由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A女士占有50%份额,由B先生占有50%份额。但是房屋一直由B先生实际控制并出租。自2021年10月7日起租金均由B先生收取,且未给A女士.2022年9月5日,该房屋被法院司法拍卖。A女士认为,2021年10月7日至2022年9月4日期间B先生收取的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B先生存在隐匿及转移财产的行为,上述全部租金应属于A女士所有,于是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A女士部分诉讼请求,但是B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王明慧律师是该案承办律师。
双方观点
上诉人B先生认为,该房屋已经被查封,查封前的房租双方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完毕,房屋并未处于租赁状态,其不应当向A女士支付租金;
被上诉人A女士认为,该房屋一直处于租赁状态,房租由A先生实际收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B先生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案
B先生关于该房屋租金的相关主张。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A女士主张分得相应租金,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主张情况,认定原有租赁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并不违法。B先生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驳,B道江应当向A新红支付相应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