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强大的军事力量是战略的重要内容。孙武高度重视军事力量的建设,在《形篇》中进行了全面阐述。
传世本《孙子兵法》中,《形篇》排在第三篇。之所以排在第三,是因为力量建设是基础。只有先进行了力量建设才能进行尔后与敌之间的作战行动。
敌对双方进行力量建设,本质上也会形成一种对比态势,笔者将之称为“形势”。
“形势”,是《孙子兵法》“全争天下”要创造的四大势之一。《孙子兵法》中并没有“形势”一词。该词是根据《形篇》中的“若决积水于千仞之溪者,形也”一句中“形”的涵义——对敌强大的军事力量优势,结合《孙子兵法》的“造势”这一核心而提出的。
由于《孙子兵法》中“形”字太多,共有三十四个,内涵也很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一是作名词用,表示事物呈现出的形态的涵义。如《势篇》中“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 《虚实篇》中“夫兵形象水,水之形,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地形篇》中“夫地形者,兵之助也”,等等。
二是作动词用,表示使事物形态呈现出来的涵义。如《势篇》中的“故善动敌者,形之,敌必从之”,《虚实篇》中“故形人而我无形”的第一个“形”字;“形之而知死生之地”等等。三是作名词用,表示军事力量优势。如《形篇》中的“若决积水于千仞之溪者,形也”;《势篇》中的“强弱,形也”。“形势”就是采用了第三种涵义。
《孙子兵法》对“形势”的论述在《形篇》。全篇围绕“为不可胜”,即创造不被敌人战胜的条件而展开的。认为“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进而分别论述了“为不可胜”的两项措施:
一是“守”。守可以“藏于九地之下”,“守则有余”,“待敌之可胜”的时机出现时实施攻击,就“能自保而全胜”。
二是建设“胜者之战民”。认为“古之所谓善战者,胜于易胜者也”,“胜已败者也”,“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即古代善于打仗的人,都是与那些容易被战胜的敌人作战而取胜,也就是战胜了那些未开战就已经注定要失败的敌人,这说明胜利的一方在战前就已经获得了胜利的基础和取胜的优势,然后再谋求与敌开战。而这个胜利的基础就是“胜者之战民也,若决积水于千仞之溪者,形也。”
建设“胜者之战民”的途径,就是“修道而保法”,做到“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数,数生称,称生胜”。也就是必须修明政治,使国内政通人和、经济发展,并坚守各项法规制度和按照编制体制建设强大的军队,从而奠定胜利的基础。具体的方法是按照“地”“度”“量”“数”“称”“胜”的过程发展经济和建设军队,即根据本国土地面积(度),发展生产,创造丰富的物资和人口(量),进而组建军队(数),形成对敌强大的军队优势(称),就可以奠定胜利的基础(胜)。
敌我土地面积大小的“度”的不同产生双方物资资源多少不同的“量”,“量”的不同产生双方兵员多寡不同的“数”,“数”的不同产生双方军事实力强弱不同的“称”,“称”的不同最终决定战争的胜负成败。胜利的军队较之于失败的军队,有如以“镒”称“铢”那样占有绝对优势;而失败的军队较之于胜利的军队,就像用“铢”称“镒”那样处于绝对的劣势。
作为“全争天下”的四大势之一,“形势”是作战能力优胜律的直接体现。对胜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强大的“形势”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凭恃,相当的“形势”是战而胜敌的必备条件。
“形势”是作战能力优胜律的直接体现。力量效能取决于武器装备性能、人员素质及二者的总体数量、编组和训练管理水平。孙子在论述“形势”时,虽然没有提出发展武器装备和招募作战人员的问题,但“修道而保法”的“法”,“量生数”的“数”,从军队的组织编制和军队的数量两个层面说明了军事实力建设的问题。只是由于科学技术所限,孙子不怎么强调武器装备的问题,而是突出数量,以数量的优势胜,来诠释或代替了整体作战能力优胜的特点。
“形势”是不战而胜的重要凭恃。从前文探讨“势”中知道,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通常通过创造道势、衡势和“形势”来共同达成。道势主要是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手段,使敌国政治松散、经济萧条、思想混乱,而无法进行军事对抗。其中有一种方法,就是通过军备竞赛,消耗敌国经济实力,造成军事与民生之间失衡,进而激化整个社会的矛盾,无法有序组织军事对抗,实现不战而胜的目标。军备竞赛,实质就是相互比拼军事实力,形成对敌的“形势”。衡势是通过外交影响或控制重要战略地区,在战略态势上迫使敌屈服。
然而仅仅是外交结盟和控制重要战略地区,一般是很难迫敌屈服的。还必须有强大的军事实力优势在旁边对敌形成直接的威慑,才有可能不战而屈人之兵;而且,控制重要的战略地区,也需要有强大的军事实力才能办得到。这些都需要对敌强大的“形势”作基础。
“形势”是战而胜敌的必备条件。通常来讲,对敌具有强大的“形势”,一般在战场上就可以轻松战败敌人。因为一个具有绝对体型和体力优势的巨人与羸弱的人对打,巨人取胜的机率比较大,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因此,孙子说“为不可胜”。然而战争史也一再告诉我们,经常有一些以少胜多、以劣胜强的战例,即力量弱的一方战胜了力量强的一方,也就是“形势”弱的战胜了“形势”强的。
这些战例实质上反映了“形势”与战势之间的关系,即“形势”不够通过创造战场的战势来补。但如果“形势”差距太大,如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的八里桥之战。清军拿着大刀长矛,对战英法联军的火器。在这种情况下,再使用各种谋略,都不可能挽救失败的命运。因此,相当的“形势”是战而胜敌的必备条件。
——摘录自《变局·谋节——新制胜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