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征收人得知自家位于拆迁范围内时,如果不希望在征地拆迁中吃亏或受征收方控制,以下几点务必注意。
首先,要关注评估机构的选定。
如果拆迁涉及房屋,特别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价值通常由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也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因此,在评估阶段,被征收人必须认识到评估机构的重要性。如果评估机构有问题,拆迁补偿也会有问题。
在选定评估机构时,被征收人应积极参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而非征收方选定。征收方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选评估机构时不得干预。如果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擅自选定的,未经被征收人同意,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重新选定。
在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中,要审查其是否具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资质,评估师是否持有相关证件等。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可能忽视这些细节,认为眼前的机构已经经过精挑细选。但京坤律师要提醒大家,这种想法对自己不利。只有细节做到位,自己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其次,要警惕无证房屋被认定为“违建”。
无证房屋在拆迁后,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特别是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时。征收方往往会将此类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威胁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或以违建为由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且不给予补偿。
但实际上,并非所有无证房屋都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是早期建设的,甚至是七八十年代建的土坯房,或者是响应当地政策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房屋等,那么就不宜将其认定为违建且不给予补偿。我们不能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去要求以往的建设行为,否则对被征收人不公平。
因此,对于无证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被征收人一旦遇到就要重视起来。这可能是征收方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一种方式,目的是通过拆违来拿到土地并顺利开工建设。
同时,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除了立即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外,还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注意强制征收的程序。
强制拆除房屋并非征收方一声令下就可以。对于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需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还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如果这些文件一个也没有作出,同时也没有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更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强制拆除房屋,那么拆除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另外,在作出上述两份文件之后,还要关注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也就是说,在救济期限内征收方不可以上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只有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这里只提到了一两个重要点,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并不简单。
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后一定要注意征收方的前置征收程序是否履行到位。如果知情权、选择权等都没有履行到位,那么即使后面作出了补偿决定等文件,程序仍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都有机会从征收方的这些违法行为着手,通过行政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