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中院对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待产母婴双亡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伪造病历,依法推定有过错,赔偿产妇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30686.43元。
据悉,2016年9月份,39岁的高龄产妇姜女士到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待产,最终却发生了不幸,产妇和婴儿均去世(本报曾报道)。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因伪造病历,被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处罚,后至法院起诉被驳回。产妇家属因赔偿等问题,将贝贝仁和妇产医院起诉至法院。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伪造部分病历资料的事实,系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客观事实,故对此予以认定。并且,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在此次事故中填写的《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属于护理记录内容,《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所伪造的两种病历资料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产妇家属主张的存在违规引产的医疗过错问题,则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定。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伪造病历资料,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
2018年6月4日,李沧法院依法判决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赔偿产妇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30686.4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驳回了产妇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提起上诉。近日,青岛中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最终驳回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青岛市情综合整理,来源半岛记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