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广西桂平市发生一起故意伤人事件,引起网友广泛关注。据受害者徐某称,其叔叔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盖了一个40平左右的房子,因需要该村村民签字。徐某父亲在与村民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同村三人殴打,造成徐某父亲身体严重损伤。
2022年5月20日,徐某父亲拉了几根竹子放在属于自家宅基地的路上,便出去吃早饭。回来时,被同村三人以竹子挡路的理由殴打,直接导致徐某父亲头部、肩部、胸部、腿部等部位发生严重损伤。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徐某的叔叔因家庭贫困,符合国家五保户的要求,因此可以领取国家补贴,修建一个40平米的小房子。房子在修建完成后,徐某叔叔前往村委领取建房补贴,但却被通知需要50个村民签字同意才可以领取。眼看时间越来越近,徐某的父亲为帮助弟弟早日领取补贴,就在路口用竹子挡着,与每个村民商量,让他们帮忙签字。这条路原本就是徐兴强自家的宅基地,原先并不是路,但村民为了寻求便利,就时常在这边走,走的人多了便形成了路。徐某用、徐佐某和徐兴某认为这一行为影响到他们出行,三人便联合对徐某父亲进行殴打,导致其身体发生严重损伤。
据受害者说,事件发生以后,办案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取证,而且当时目睹殴打事件的村民很多,在场的甚至还有村干部;但J察到场后,只是将受害者送往镇医院,没有搜集任何证人证言。徐某一直要求办案人员去医院录口供,但是却都互相推脱敷衍。后因证据不足,F院认为徐某用、徐佐某和徐兴某三人的殴打行为与徐兴强受伤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据受害者家属说,办案人员没有第一时间给受害者做伤情鉴定,而是在一个月后才通知受害者进行伤情鉴定。经相关机构鉴定,徐某父亲左肩部 (左侧肩脾骨骨折) 损伤属轻伤二级,胸部 (左侧第 67前肋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办案人员的这一行为明显不符合伤情鉴定的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受害者认为造成J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F院把严重的殴打事件认定为简单的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办案人员未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因此,受害者家属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重视证据调取程序,依法收集证人证言,还原案件发生的全部事实真相,为受害者伸张公平正义。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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