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朱雅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4个典型案例,回应了当下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据悉,《解释(二)》共23条,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释(二)》的出台,不仅是对时代需求的积极响应,更是对民众期盼的深切回应,为广大家庭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兼职),陕西省妇联兼职副主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表示。
01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了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例如,在本次发布的“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崔某某与高某某(男)系夫妻。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则辩称,高某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该案中,高某某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海滨表示,对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费而免除其返还责任。该判决对于贯彻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02
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此,陈宜芳介绍,《解释(二)》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精神为指导,落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陈宜芳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陈宜芳表示,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出资来源情况。
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大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陈宜芳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解释:“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在此次发布的“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案涉房屋为许某某(男)父母在许某某与范某某婚前全款购买。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后,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出资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另一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陈宜芳指出,《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对此,陈宜芳进一步举例指出,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在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解释(二)》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陈宜芳说。
03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要担责
在此次发布的“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中,颜某某与罗某某(男)婚后育有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并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后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至B省。此后,罗大某与罗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经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罗大某送回。颜某某遂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法院审理认为,该抢夺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和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破裂后,有时会出现一方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上演“抢娃”大战的情况。对此,《解释(二)》用3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04
“离婚逃债”?法律坚决否定
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指出。
《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吴景丽表示,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高海滨认为,在适用该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发生在离婚之前。二是该债务已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为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存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无须动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三是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的适用余地。
陈宜芳表示,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做实定分止争,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