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保险、担保费全部退还,利息减免

李贺说 2024-04-06 01:48:5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借款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这就是万恶的“套路贷”。然而,还有比万恶的“套路贷”更为恶劣的高利贷吗?有!那就是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之所以更为恶劣,有三方面原因: 一、 其行为手段与“套路贷”类似; 二、 其资金实力更为雄厚; 三、 具有独特性——披着正规金融的外衣(这是“套路贷”所不具备的),更具有诱导性,反侦察能力更强,违法犯罪行为从开始到被识别、被认定、被处理中间的间隔时间更长。 早在2022年3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就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提醒:从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信贷服务,不把消费信贷用于非消费领域,远离掠夺性贷款。 利率欺诈、强制搭售、伪造电子签名及合同等种种不法,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无所不用其极,例如,保费比利息还高,利息方才3万元,保险费竟为5万元。保险费、服务费、担保费三项合计8.8万元,是利息的2.9倍,这就是某些银行(本文泛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担保、咨询、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手段实现的: 1、恶意串通,在本应适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情况下,硬适用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利率定价基准; 2、银行收取利息的同时,指使或默许保险、担保、咨询、支付机构巧立名目并利用技术手段强行收取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等,以转嫁成本并实现高额收益(包括事后与银行分成); 4、将借款人的手写签名笔迹通过窃取、复制、粘贴等方式嵌入借款、保险、担保、服务等各类所谓合同的电子文档,以伪造电子签名、合同。 保险费等费用比利息还高,形式上如此,事后分成之后,便体现为利益均沾。 但是,这种利益均沾,是建立在损人即侵害借款人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基础上的,存在保险费等费用全额退还以及利息免、减的问题。 【费用退还】银行应要求并保证与其合作的保险、担保、第三方支付等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经过对相关证据、事实、法律进行完整、细致、准确的审查、分析、论证,发现具体的金融借款案件中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借款人可以主张保险费、担保费等费用的收取构成强制搭售: (一)银行以向助贷机构支付手续费、服务费、保险费、担保费等名义变相向借款人额外收费; (二)借款人已经提供了房产、汽车、应收账款等物的担保,且担保物价值超过借款本息额度; (三)银行认为借款人需要通过保证保险、担保等介入增信,但未明确告知借款人可以自由选择其推荐名单之外的其他保险、担保产品,或者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增信方式的; (四)银行要求借款人出具购买由其代办保险、担保手续的承诺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的; (五)以提供融资服务为条件,变相或强制变相提供保险、担保等服务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列任一情形的,借款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或者要求相应冲抵欠款本、息。 【利息减免】经过对相关证据、事实、法律进行完整、细致及准确的审查、分析、论证,发现利息收取条款因银行的不当民事行为造成其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借款人可以主张利息减计或免收;发现利息收取条款因银行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虚假诉讼导致其不成立的,借款可以主张没有利息,银行已经收取的超过本金的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注:本文系是李大贺律师咨询、代理工作的一点经验之谈,不代表对读者自身案件的评价,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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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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