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案例:1年3个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严重违法
基本案情
2009年杨某和当地牧场管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09年至2044年,双方约定承包期内允许乙方栽植经济林、用材林、耕种农作物,后杨某便在此建设看护房及农业设施。2011年管委会和李某杨某年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合同乙方为李某杨某二人,原合同内容仍有效不变。2022年3月3日,县自规局决定对杨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同日,该局对杨某违法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杨某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1月29日,县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不服,遂将县自规局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杨某认为:杨某依法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力,修建建筑物的四至及占地亩数并未超出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根本不存在县自规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所谓“违法事实”,县自规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且行政处罚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县自规局认为:(1)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某占用的土地性质为水浇地和部分村庄,且未办理任何相关用地手续。(2)县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撤销县自规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县自规局2022年3月3日对杨某非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但迟至2023年6月15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明显违法。县自规局2022年5月10日即向杨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但2022年8月1日仍受理杨某的听证申请,听证会于2023年2月17日才召开,均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2011年牧场管理委员会与杨某、李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案涉土地的实际承包人系杨某、李某,但县自规局未对李某予以调查处理,漏列处罚对象。
县自规局委托实测,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未确定建筑面积,在处罚决定中对需拆除、没收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均无法确定其面积;同时,案涉土地上的房屋系杨某购买,部分房屋已颁发集体房屋所有权证,县自规局统一按新建建筑物予以处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有坏人!
先懂法再执法[呲牙笑]
必须判死刑危害国家财产和它人的财生命权